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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调适

     慈善是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间社会性救助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慈善事业属于财富转移范畴,是一个社会福利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它通过慈善组织和机构的募捐或倡导“社会志愿者活动”,将民间的人、财、物等资源聚集起来,用以帮助和救济社会中的困难群体。我国政府慈善事业的起步和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新定位,政府需要调适自身的角色,及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自身在慈善事业中的合理定位,使政府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开拓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慈善事业对政府的角色需求

 

     从宏观上说,政府救济和慈善事业都属于社会救助,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重大区别。政府救济主要是政府直接对救助项目进行管理与实施,承担着基本的社会救助职责,具有法定性和制度性,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慈善事业的主体是民间力量,具有非法定性,其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是政府救济的必要补充。政府救济和慈善事业共同构成社会救助体系。

 

    从政府救济和慈善事业的区别中可以看到二者所具有的不同角色担当。在政府救济中,政府是主体。但是在慈善事业中,社会力量是主体,政府只起引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一是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行引导和协调,为其积极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二是政府要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慈善活动中资金利用情况,预防资金流失,健全公众道德评价与监督网络,保障慈善事业稳定有序地进行。

 

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偏差

 

     第一,职能偏差。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政府主导的慈善方式,把本应由慈善组织主持负责的慈善活动当做政府行为,导致民间各慈善组织对政府存在较强的依赖性,缺乏自主权,影响民间慈善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二,管理偏差。目前,我国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基本上还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不少慈善机构的管理人员受长期的“行政经验”影响,工作模式陈旧,使慈善组织活动目的和运作方式有着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对慈善机构发展有利的法制环境,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善款、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时,有些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因为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落实得不好。

 

     第三,观念偏差。人们长期以来缺乏现代慈善意识,或是认为应由政府包办所有的社会救助,或是认为慈善只是富人的责任。这使得慈善之举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持久的自觉响应。

 

    第四,监管偏差。政府很多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慈善组织监督体系,有的部门不履行监督责任,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甚至把监督责任变为权力寻租行为。实际上,慈善事业的监督者不仅有政府,还有慈善组织同行、媒体、第三部门、社会公众。但当前慈善组织同行互律、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不力,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特别是广大群众获取信息资源有限,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调适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变政府主导为宏观协调。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慈善组织的民间化,确立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规定哪些权力和职责由政府行使和承担,哪些权利和职责由慈善组织享有和承担,在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行为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后,让其自我管理,自行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救济活动。

 

    第二,减少行政干预,变直接参与为政策支持。慈善的力量和责任主要来自民间社会,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慈善之举进行正面引导和促进,通过制度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等。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地方政府也可因地制宜制定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政策体系。

 

    第三,加强慈善宣传,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它更需要全体公民的认同和支持,普通大众才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不竭源泉。首先,政府要加强传播慈善文化,对公众 进行慈善理念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慈善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团结互助的文明指向。其次,在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做好带头模范作用的同时,要转变人们认为慈善只是富人的善举的旧观念,鼓励全民支持慈善事业,形成全民积极参与的局面。

 

    第四,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全方位的强效监督体系。政府应当是慈善事业监督的主体,良好的监督机制是慈善组织有效运转、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首先,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慈善组织内部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以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向公众公开财务和管理信息,以提高其运行透明度。其次,应当构建政府、第三部门、媒体及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并依法行使监管权,如慈善组织成立的审批、对社会捐献活动和慈善基金的监督等。为避免慈善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政府在建立起政府、第三部门、媒体及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同时,也要厘清各监督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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