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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家公益机构呼吁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立法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演员表演防止性骚扰的小品 东方IC供图

 

日前,一封由27家公益机构联署的立法建议信,被寄送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邮箱。这是一封由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广州市海珠区启创社会工作发展协会、广州市灯塔计划青少年发展促进会等机构组织联名发出的立法建议信。信中提议,应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纳入立法考虑范围。

 

防未成年性侵害

 

广州可先行一步

 

记者了解到,这封立法建议信,共包含有27家公益机构起草的《广州市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条例(社会组织建议稿)》以及《关于社会组织建议稿的说明》。

 

建议稿的执笔机构——广州越秀区思瑾文化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思磐提出,近年来频频曝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其中不乏连续犯罪、社会影响非常坏的案例。但除了舆论一阵哗然,之后并未看见切实的改变;对于此类罪犯,目前也仍停留在事后惩处,而缺乏预防管理。“这让人非常忧心!”

 

李思磐认为,防治未成年人性侵害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参与,立法只是其中的一步,但也是紧要的一步。只有在立法中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关等各环节的责任,才能让今后的预防、监督和审理的过程有法可依。“目前在全国还没有专门为防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法的先例,这次27家公益机构联名倡议,就是希望推动广州市在这方面先行一步。”

 

未成年人性侵害”应重新定义

 

这份建议稿提出,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欺骗、引诱等行为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不要求行为人采取强力手段。

 

但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依法保护原则”,建议稿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定义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欺骗、引诱等行为方式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包括强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挑逗、性触摸、性要挟、性攻击、性霸凌等行为。”

 

另外,针对我国刑法中定义的“性侵害的被害人为女性”。建议稿提出,未成年人不仅仅包括未成年女性公民,同样包括未成年男性公民。倘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行为,对他(她)们的身心健康的创伤是同样的,不会因性别不同而呈现不同差异。另外,建议稿提出,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犯罪对象,有必要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公民也包括其中。

 

学校应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值得一提的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类似,该份建议稿还对不同责任方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是父母,家庭保护的作用至关重要。建议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教育和防治措施的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相关防治教育工作”。

 

在学校保护的义务与责任方面,建议稿强调,“学校承担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要追究学校作为法人单位的责任,同时亦要追究学校的负责人(校长、园长)的失察责任”。“学校有必要组织建立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包括校长、教师、家长代表、社工、性别研究专家,能够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达成大致共识,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使其免受不法侵害。”

 

■观点

 

列入立法议程恐有难度

 

来自社会的27家公益机构联合提交建议稿,建议能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纳入立法考虑范围。这27家公益机构的期盼,能有望如愿实现吗?对此,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恐怕有难度。”

 

杨世强指出,现行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预防和惩治,的确规定得比较模糊、有待修改完善。但目前广州已经着手审议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考虑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的相关内容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范畴。在这部法规之外,短期内再立法制定一部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的专门条例,可能性不大。

 

不过,杨世强赞赏这群公益达人为推进地方性立法所做出的努力。他指出,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的确已触碰到社会最敏感的一根神经。“这次,27家公益组织自发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起草立法建议稿、推进地方立法,是建设公民社会最应具备的建设者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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