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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诉杭州环保局信息不公开再败

北京环保组织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终于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份纸质判决书。该环保NGO败诉,自2013年就杭州当地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问题起诉该市环保局以来,这是第二次败诉了。

 

6月15日,该环保组织将刚收到的判决书提供给财新记者。2013年,法院以“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具公开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14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下称环境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毛达告诉财新记者,2012年底,有传言称杭州市滨江区要建垃圾焚烧厂第二期项目,当地居民颇感恐慌,前来反映情况,环境研究所便向杭州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包括两部分:1、杭州市滨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报告全本及批复;2、焚烧厂在2005-2013年间大气和二噁英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飞灰和炉渣的产生和处理数据报告。

 

杭州市环保局拒绝公开,并称环评审批权限在浙江省环保厅,而非市局;2005-2013年间的排放监测数据则在滨江区环保局的掌握范围之内。据此市局发出两份《信息告知书》,建议环境研究所分别向省环保厅、滨江区环保局申请公开

 

尽管市局声称自己并不掌握申请公开之信息,但环境研究所在市局官网上发现部分申请公开的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研究所认为,这足以证明市局事实上掌握垃圾焚烧厂排放数据,应当公开

 

环境研究所针对两份《信息告知书》,分别予以起诉,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立即公布所申请之信息。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杭州市环保局。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看法同市局一致,认为既然实际履职的是省环保厅、滨江区环保局,那么应当向该二者申请信息公开

 

判决书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判决书继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规定,并不包含行政机关。这意味着,即便杭州市环保局从滨江区环保局处获得排污信息,也可以不公开

 

一审败诉。环境研究所不服判决结果,针对滨江区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一案,提出上诉。

 

财新记者获知,另一桩事涉浙江省环保厅环评公开的案件,2013年也被“中止审理”。环境研究所代理律师柯荣明于2013年5月20日向省厅申请公开环评全本及批复,6月9日,浙江省环保厅回复称可能涉及到技术和商业秘密,由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故不予提供。

 

随后,柯荣明以个人身份将浙江省环保厅告上法庭。毛达告诉财新记者,该案裁决结果为“中止审理”。“裁决书的两份副本,一个写着‘中止审理’,另一个写着‘中上审理’,连字都打错了。”毛达说。

 

著名法律学者、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对财新记者分析该案称,根据政府网站上已有信息,公民有权追问数据来源,并要求公布更完整的信息链条;此外,政府部门体系庞杂,公民不太可能弄清楚具体部门,杭州市环保局作为第一受理部门,应当负责信息的公开与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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