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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日台抗震融资经验的思考与建议

       农民就有其田,不愿意“联产承包”的农民就无其田。是农民但不愿意“联产承包”的,保留农地所有权权益(获得口粮和其他福利);上了大学的、当了干部的、进了企业的、做了教师的……“集体成员”,则要求有偿退出集体成员的份额农地所有权,目的是维持“耕者有其田”。我国80年代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和日本的“农地家庭所有制”的核心都是“耕者有其田”,都是保障农地农民的充分结合,追求单位面积产量最大化。我国1982年搞“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就出现了“卖粮难”。实践证明“农地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非常有效的制度。

 

  但非常遗憾,我国现在的农地制度已经不是集体所有制了。因为国家规定“增人不增递、减人不减地”,农地承包期“长久不变”了,“农地承包户”也无需向村民集体上缴承包费了,更不必“联产承包”了。农民集体更无权决定“耕者有其田”了,“农地集体所有制”完全有名无实了。我国现在的农地制度实际上已经是“家庭所有制”了,但缺乏日本那样的“长子继承制”和“农地只能在农民之间流转”的法律规定,农地不仅可无限制的零碎化,且“耕者有其田”也成为一句空话了。

 

 

  我国的农地制度已经改得面目全非了,但很多国人觉得农地改革还不彻底,还要在《宪法》上写上一句“土地私有化”,很多学者还在不停忽悠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和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很多中国人“田”和“地”是混淆的,因而不懂“耕者有其田”的真实意义,很容易被“砖家”们忽悠。“田”是指农地,“耕者有其‘田’”,至少有三层意思:一是说耕者才有资格拥有农地(田);二是说限制不耕者有其农地(田),农地出租给非农民是应该被禁止的;三是说农民不能将农地改做非农用(建设用地)。“地”指土地,既包括农地(田),也包括非农地(建设用地)。“地”包含“田”,“田”不等于“地”。说农地(“田”)是农民(指耕者)所有的,这基本符合现状和法律规定;说土地是农民所有的,这个是严重错误的,中国的《宪法》、《土地管理费》、《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都无此规定! 把“耕者有其田”等同于“土地私有”,是不负责任的。这样下去,在农地上种庄稼的农民会越来越少,“种房子”、“种厂子”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其实,这个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房子”、“种厂子”已经处于半失控状态了!不知道土地部门认真统计过没有:这几年是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面积大?还是城市化、工业化征用的耕地面积大?笔者去年调查过一个县,该县农民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建厂的面积是该县城市化、工业化征地面积的10倍左右!这不是个别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经常有学者和领导说:只要给农民充分的土地产权,才能保住18亿亩耕地。拜托!别胡说八道好不好?你拥有充分的土地产权,你是种庄稼还是“种房子”?农民都不傻,也都不是共产党员活雷锋,他们也最喜欢在承包地上“种房子”、“种厂子”!

 

 

  我国是一个13多人口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5亩。“耕者有其田”是我国农地制度的底线,否则,粮食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就我国农村现实而言,我实在想象不出废除了“农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联产承包制”后,还有什么更好的农地制度既能够保障“耕者有其田”、又能促使农民自我约束乱占耕地的行为。

 

 

  至于最近几年最为时髦的“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张,就更是没过脑子胡扯了,因为农民的土地就是农地,如果他自己不种了,收租,他就是地主了,地主增加了土地财产性收入,就是增加了农民的种田负担。这对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有什么好处?!

 

 

  为了13亿多人的吃饭安全,请继续坚持“农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联产承包责任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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