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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拐卖:在变动的社会中保护儿童

        中国政府应该通过建立统筹协调的儿童保护机制来应对儿童拐卖问题,而不是将它作为孤立的问题来对待。最近,救助儿童会的Kate Wedgwood(魏洁)、何叶和孙铁铮在北京国际记者俱乐部所作的一个报告提出了上述观点。以下内容摘录自该报告。 

        很难用简单化的方式来界定拐卖现象。在人们的刻板印象中,这种情况下年轻妇女或女童总是被卖去承受性奴役,但现实的情况更为复杂。 

        国际法中,对“贩卖”(拐卖)(Trafficking)一词的最初界定是2000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又称为《巴勒莫议定书》,Palermo Protocol)。该议定书并未将“贩卖”限定为采用强迫或者欺骗手段,同时还将“滥用权力或利用对方弱点”列为犯罪行为。因此,在对贩卖人口的指控中,经(受害者)同意(consent)从未构成对贩卖行为进行辩护的理由。也许在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并未表现出欺骗或未经(受害人)同意的情况。受害人当时可能曾经同意迁移到异地工作或进入包办结婚,但并非表明她认同实际的工作性质或条件。例如,受害人可能同意进入性产业工作,但并未想到会在像奴隶那样的条件下工作。或者,她也许同意到一家工厂上班,但并未同意在性交易场所工作,等等。通常,被贩卖者可能沦入以下情形:童工(包括从事家务);乞讨;从事犯罪活动,如毒品销售;失去自由的奴役婚姻;被非法收养;强征入伍等。

        中国的定义和数量

       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第240条对贩卖(拐卖)的界定比较狭窄,把以出卖为目的进行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此条并未涵盖那些不以售卖为目的,但以实施强制劳动或者性剥削等直接服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欺骗或者诱拐行为。此条还将儿童定为14岁以下群体,而不是像联合国那样以18岁为标准。最后,中国的刑法不考虑成年男性被拐卖的情况。 

         由于如此狭窄的界定范围,可以帮助解释为什么中国官方公布的人口拐卖数字低得令人吃惊。来自公安部的报告说,2006年警察一共破获了2500起人口拐卖案件,但这只是已破获案件的数量,符合中国的界定标准。(例如,2004年5月,云南省政府说,2001-2004年间省内共有571名儿童拐卖,警察追回了537人。然而根据报道,失踪孩子的父母说,在昆明被拐卖儿童中只有很少人被找回。)2005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被拐儿童的数量统计不明表示了关切。 

        中国媒体对此类案件报道很多。2004年,在媒体报道的一起案件中,76名男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被拐卖,另外一起案例发生在云南昆明市,有200名儿童(大部分是男童)被拐卖。2005年,16人因涉嫌拐卖31名初生到3个月之间的女婴被捕。媒体的报道说他们将以每人800-4000元的价格卖给外国人。 

        但是,被拐儿童的购买价格并不十分清楚。2004年12月,大约有40位家长向中央政府请愿,要求打击人口贩卖行为并帮助寻找他们失踪的孩子。他们希望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报告疑为被盗儿童的情况。这些家长大部分是去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的流动人口,在那里失去了自己的孩子。多数被拐儿童是男孩,从初生到12岁不等。一篇关于此次事件的报道引用警察的说法,大陆的男婴卖价在1万到2万元之间,而女婴一般只有几千元。

        成因和模式 

        人口拐卖是一种复杂多维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取决于需求而非供给,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它可能包括:奴役婚姻(slave marriage)、性工作、血汗商店、家政、农业劳动、儿童乞丐等等。有些情况可以清晰地定义为“拐卖”,而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确定为非法流动劳工似乎更合适一些。 

        中国是贩卖妇女、男性和儿童从事性剥削和强制劳动的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国。中国发生的贩卖行为大部分限于境内,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居民被贩卖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被贩往台湾、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承受商业性剥削。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多数妇女、女童被拐卖嫁人。而近年来,雇工成为贩卖的主要动因,非法收养也在增加。由于东部农村地区缺乏适婚妇女,也导致当地对女婴的需求增加:一些富裕农民收养女婴,以便在将来嫁给自家的男孩。 

        我们通过自己的研究以及其它渠道了解到,许多儿童和青年人(或者他们的父母)被诱导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或在将来更有能力对自己的家庭提供支持。一些儿童被诱拐,其它被卖掉或出租给成年的幕后老板,以各种方式操纵利用他们。有些儿童被卖给别人收养,但多数被用于在街头行乞、卖花、唱歌、擦皮鞋。一些儿童消失到性产业中。出现了故意将儿童致残以能乞讨到更多的钱,媒体报道过这种行为并进行了讨论。 

        华东和华中的家庭想要更多的孩子,因为这能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带来更多的劳动力。境况好的家庭似乎并不在乎罚款问题。然而,他们并不想要残疾孩子。夫妇俩通常相信多子意味着更多的收入:可以多双手在地里帮忙,甚至即使他们迁往外地,多子仍然意味着更多的收入。人们还认为多子能在将来照顾自己从而安度晚年。 

        结果,有观点认为中国西部的一些社区变成了“婴儿工厂”。在边远地区也出现了这样的例子:官员鼓励未受过教育的文盲妇女交出婴儿,以免于罚款。 

        城市地区由于不孕率增高,对婴儿的需求也可能加大。很明显,有些婴儿被拐卖是用来满足无子女夫妇的需求。   自愿流动和拐卖的界限常常很模糊。许多受害者在得到去外面工作的许诺后自愿离开所在的社区。有些人受骗最后沦入剥削性、伤害性的工作,或者性产业。商业性交易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以及男性客人日渐增加的风险意识,也有可能产生对妓院中较年轻女孩的需求。 

        有一系列因素使一些儿童陷入特别脆弱的境地。这些因素包括:极端贫困和债务,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机会有限,家庭功能障碍,社区对有关外出打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以及执法不力。年轻人和他们的家庭分居,又缺乏适当的法律身份,这种情况下特别容易受到伤害。

        新疆的案例

        我们在新疆的研究发现当地拐卖儿童的情况非常特别。被拐者绝大多数是来自南疆地区贫困维族家庭的男性未成年人。尽管这些儿童被迫从事劳役性工作,刑法240条并未将他们纳入被拐卖的范围。 

         许多“中间人”自己就是维族人,以合法商人的面目出现并招募年轻人,主要前往繁华的东部地区的服务业打工。他们的目标对象是多子女的贫困家庭。  

        中间人带走孩子,承诺每年寄钱给孩子的家庭。为了进行说服,有时候这些家庭会收到一笔较大数目的定金。就这些家庭而言,他们的孩子自愿去“内地”工作,父母并不认为自己的孩子是被拐卖或者是去从事非法活动。 

        当孩子到达新的环境,才会发现他们对犯罪者形成依赖,在很多情况下陷入有组织的犯罪网络。许多人被迫从事犯罪活动――通常是偷钱包、盗窃或是毒品交易。不幸的是,许多儿童变得习惯于在原籍无法获得的生活,自己又变成中间人或者招募者。在被捕遣送回他们的家庭后,重复犯罪率很高。         还有一种并不太普遍的情况,一些新疆儿童直接被家庭成员卖去从事契约性奴役。更为罕见的案例是违背儿童及其家庭意愿进行的拐卖活动。 

        在新疆和其它地方,当(流浪)儿童被政府部门收容的时候,会被送到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或者临时看护所,直到他们的亲戚或得到授权者前来领取。如果孩子太小无法告知有关自己家乡的信息,问题就会很严重。无法辨明身份的儿童可能在保护中心滞留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最终不可能找到他们的亲戚,就可能被移送当地的儿童福利院。  

        我们从一些儿童那里获悉,团伙成员发现儿童被留置后,会去警察局声称自己是亲戚或政府工作人员前来接收,用这种方式把孩子领出来,而且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另外,16岁以下儿童在法律上免予刑事处分,所以常常在被捕后不久释放出来,成年的操纵者(老板)很容易重新对他们实施控制。

        需要做什么? 

        政府和社区应该建立遏止拐卖势头的多部门响应机制。对国家政策和规制改革而言,要使其对“拐卖”的界定以及实际操作与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相一致,这可能需要较长的过程,但保护儿童的地方政策却可以很快跟进。 

        例如,救助儿童会在云南西双版纳的一个村对登记制度进行了试点,要求所有前来招工者到地方政府进行登记,所有计划外出务工者要通知政府,参加培训以便有备而行。村一级有规定禁止任何年轻人在没有完成强制性培训前离开原籍。这个模式被区妇联所推崇并准备在广西和云南的几个县复制。         针对农村儿童的基础教育,特别是针对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基础教育,需要帮助儿童具备风险意识以便能够自我保护。既然流动对目前很多贫困的农村儿童来说势在必行,那么学校的教程中设置“安全流动”教育课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选择。 

        在救助儿童会的支持下,广西凭祥的中学正在进行试点。在流动所需要的意识培养(包括法律和工作方面的权利,以及适应新环境)方面,帮助儿童培养在家和在社区的安全意识(包括道路和防火安全)、父(母)子(女)关系、自信自尊、健康、卫生和营养、艾滋病以及暴力、虐待等方面的意识。我们希望向其他地区以及年纪更小的儿童复制这个方法。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流动规模如此庞大,儿童拐卖和街头流浪儿童数量日渐增多的国度,建立一个综合全面、协调一致的儿童保护体制已经时不我待。需要和儿童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一起,建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这样,无论儿童的背景如何,都能够从那里得到支持和保护。 

        以上这个提议并非遥不可及。共青团正计划在全国建立3000多个青少年活动中心。救助儿童会和妇联、共青团和民政主管部门合作,以支持创建“儿童活动中心”为开端,发展地方儿童保护体系。如果这些中心和共青团的青少年中心能够连成一片,就能为形成一个综合的儿童保护体系打下基础。此外,还需要进行专业社工培训,确保为这个保护体系提供有效的支持。这方面的工作已经起步。

        政府的努力  

        1990年代末,中国政府(公安部和全国妇联)开始和救助儿童会以及其它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等合作开展反拐卖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和救助儿童会的活动主要由英国国际发展部提供资助。 

        自2001年始,不同层级的公安部门逐步加强反拐卖工作。公安部报告,从2001年到2005年,破获了28000起人口拐卖案件,解救了55000名妇女和儿童受害者。 

        截至2001年,4个省份建立了中心,帮助移送受害人并帮助重新融入社会。西南地区已经建立了一些基于社区的预防模式。 

        公安部门已经和邻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加强了合作,打击跨境贩运人口的上升势头。2005年,在广西和云南边境进行的一项行动中逮捕了53名贩运者,解救了38名被迫从事性工作的越南妇女。在那次打击行动中,15个犯罪团伙被剿灭,115名越南受害人得以重返家园。同样是2005年,广西省公安厅建立了一个对外国受害者实施援助的中心。 

        2005年9月,中国公安部首次和缅甸当局举行了高级别官方会晤,商讨合作打击跨境人口贩卖。 

       中国还已经涉足2004年开始的湄公河部长级反拐行动(COMMIT),和老挝、柬埔寨、越南、泰国以及缅甸共同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迄今为止COMMIT产生的最重大的两个成果,是批准了一项次区域行动计划(2005-2007),并形成了涵盖政策、保护、预防和检控措施在内的11个项目建议。签署方还已经开始制定本国的反人口拐卖国家行动计划(NPA)。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在开发NPA、调动资源打击人口拐卖的行动还很迟缓。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报告统计的标准和案件的数量相对较低。这个问题也被认为只是主要影响到西南地区的局部问题(尽管如果用联合国的标准来衡量,新疆被拐卖儿童的数量是很高的)。因此,尽管西南地区的公安部门可能设立了打击拐卖的专项办公室,但并未获得保障工作有效开展所需的足够经费。 

       然而与此同时,中国也取得了一项重大的成果,即对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付诸实施。在由共青团权益部牵头负责的修订工作中,救助儿童会是参与其中的唯一的NGO。共青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日益引人注目,看上去儿童保护领导工作的角色正在由妇联向共青团转移。为回应这一变化,救助儿童会正就自己在预防儿童拐卖以及未成年人司法项目方面,逐步增强与共青团的密切合作。

        迈向综合保护  

        救助儿童会是最先在云南、广西开展社区为本的预防拐卖儿童的组织。1999年,我们和云南省公安厅签署了一份协议,在红河及汶山合作开展预防拐卖的工作。这是省公安厅首次接触到社区为本的预防方法。 

        除上述针对招工者和有意外出打工者实施的地方登记制度,以及基于学校的教育活动,联合开展的行动还包括举办流动前培训班,使用村内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故事书以及民歌等多种形式推广“三防”意识(防拐卖,防艾滋,防毒品),而且采用适合当地的地方语言和方言。 

        我们还对被拐卖到境外的中国女童和妇女遣返中国提供支持,参与合作的机构有国际移民组织、泰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局、云南妇联和公安厅。我们的角色是帮助寻找遣返人员家庭并进行评估,帮助地方伙伴建立支持遣返者重新融入社会的体系。我们对40名被跨境贩入性产业的中国妇女的社会再融入提供了支持。

        1999年,当我们最初开始介入反拐工作时,就和全球反对贩卖妇女联盟一起开发了中国版的工具书――《如何帮助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至今还在中国广泛使用。此外,我们还定期支持合作伙伴的能力建设培训,对起草NPA提供建议。2004年,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拐项目(UNIAP)以及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合作,就5个省的拐卖问题共同举办了一个会议。 

        然而,我们的经验使我们越来越相信,不能将儿童贩卖视为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需要用更为全面的视角,通过建立综合的保护体系来解决。这样的观点是我们从许多省的实地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在这些地方,缺乏儿童保护机制是共同面临的问题。在过去十年,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 

        在全国和地方的民政系统中负责流浪儿童儿童福利部门中开展研究、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包括为涉及儿童保护的民政官员提供社工在职培训和技术支持(在北大),为建立一个从事儿童保护的社工干部队伍打基础; 

        支持团中央权益部起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   在云南瑞丽和安徽阜阳从事艾滋病预防倡导工作,特别关注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在安徽合肥和其它地区开展“社区儿童福利项目”项目,集中关注脆弱群体,包括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处在流动状态的儿童等; 

        和中央和地方民政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在昆明建立针对触法儿童的社区帮教与矫正体系; 

        在云南的学校引入儿童保护标准,这在农村地区特别重要,因为越来越多的儿童需要寄宿。这项标准在城市里也很重要,有证据表明运动场上的伤害事件呈上升趋势; 

         支持中国学者、律师和社会活动者形成网络,共同应对儿童虐待和触法儿童问题。  

         在所有这些领域,儿童参与是一个关键的跨领域议题,我们采用了各种形式的活动来推进,如由儿童领导的研究项目、能够表达儿童声音、想法和政策建议的儿童论坛。我们的项目通常还包括建立儿童活动中心,一方面在父母还在上班时,为学生创造一个校外的安全和激励性环境,同时也作为同伴教育和交流活动的平台,包括建立表演和视觉艺术小组。 

        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和儿童保护的共同问题紧密交织,简而言之就是: 

        1、保障全体儿童获得服务; 

         2、儿童和父母掌握风险的知识并加以理解; 

         3、地方政府机构的回应和协作。 

         因此,救助儿童会正在倡导建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在省和省以下建立相应的机构,在流动儿童的流出地、中转地和流入地建立儿童保护体系。 

         救助儿童会觉得共青团能够在包括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如公安、司法、教育、卫生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中担当领导角色。遍布于全国的无数儿童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应该形成网络,为这个体系提供强力支持。

        结论

        儿童拐卖、流动、流浪儿童和艾滋病是相互交织的问题。在政府大力推行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城市化政策的条件下,短期内儿童处于风险的情况会变得更加严峻。多部门应对这个问题迫在眉睫。教育、卫生和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各个层面密切合作。儿童生活在社区中,社区是不同保护和服务措施整合在一起解决当地问题的场地,社区也是实现儿童权利的服务区域。政府必须建立一个体制架构,确保儿童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并监督标准的执行。      

Kate Wedgwood(魏洁)是救助儿童会中国/朝鲜国家首席代表,孙铁铮是反拐卖项目和未成年人司法项目国家协调人,何叶是反拐卖项目云南和广西项目经理。(付涛译,原文载《中国发展简报》英文刊2007年4月)

更正与更新 更正:中文刊第35期(2007年4月)第23页作者单位应为“北京富平学校”,特此更正,并向作者与读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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