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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有哪些说“不”的权利

 

 

        在一次NGO业内的聚会上,主持人让大家根据各自的描述和理解给NGO下一个定义,不少人把NGO 定义为“为了某种权利、理念而去倡导、宣传……”。而这里,我要提醒NGO人,尤其是NGO的创建者、负责人及职务各异的领袖们,你是否注意到:NGO,作为组织本身,它有哪些权利?尤其是说“不”的权利?

 

 

        首先,当NGO进行筹款时,面对外界的捐赠,NGO基于生存,基于NGO的天然属性,就是要接受外来捐赠而生存发展。但如果NGO一旦觉察到某些捐赠的合法性有问题,觉察到某些捐赠隐含着曲意的动机,尤其当你一时都无法判断这笔资金或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时,作为NGO负责人,你可以,也应该说“不”!

 

 

        时下商界比较流行的话题是关于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批富豪们第一桶金的“原罪”问题,虽然对于NGO来说,尤其对于初创时期的中国草根NGO来说,还几乎谈不到这个问题,但现在的事实是,的确有一些NGO为了生存,并未足够注意和重视――NGO接受的捐赠其来源和背景是否与NGO本身的宗旨相悖。上文我曾多次提到的“觉察”,其实对于NGO来说,真正意义上的事先“觉察”又谈何容易?只能说,当NGO负责人明确地知道外界的捐赠本身有与NGO的宗旨不合时,面对抉择,“接受,还是放弃?”NGO有权利可以说“不”。

 

 

        而这里,作为专业人士的提醒,也许可以有助于NGO领袖们逐步提高和锻炼自身“觉察”的本领。虽然不可能完全做到,但NGO的领袖们还是应该知道,或者有这个意识,当再次遇到美誉度不佳的商业企业、政治动机不明的国外机构、具有明显商业目的的捐赠时,自己可以代表NGO说:“不”。

 

 

        其次,当NGO基于自己的项目、活动进行了大量的设计、策划,面对别的机构(不管它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不管它是来自陌生还是来自正在或曾经的合作伙伴)涉嫌冒用自己的名义,盗用自己的工作成果,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NGO有权申明自己作为项目所有人、版权人的法定地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NGO的机构利益,有权当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不”! 

 

 

        这里我想提及两个现实的案例:

 

 

        案例1:一家NGO在着手创意、策划某次活动过程中,其中有一个团队成员因故退出,来到了另外一家NGO,第二家NGO基本上完全采用第一家NGO的活动方案,甚至连活动标识、活动方式、大量宣传海报等都与第一家NGO的原创无不雷同。第二家NGO先于第一家NGO举行了相关活动,活动中当然打出自己机构的名称,与第一家NGO毫无关系。从道德上讲,第二家NGO显然是一个没有道德的抄袭者;而从法律的层面上,作为活动原创的第一家NGO,面对剽窃和抄袭,自己的劳动成果被践踏,当然可以用坚定的“不”的声音与抄袭者交涉。从我个人来讲,我当然会毫无疑义地支持原创者――第一家NGO,当然也同时会给它一个善意的批评:缺乏足够的版权意识和保密意识,由于对于团队成员约束不力而导致秘密外露……

 

 

        案例2:两家NGO(可以将其称之为甲和乙)共同完成一个项目,在项目中双方彼此为合作伙伴,事先约定双方共同成为项目的所有人、培训课件知识产权的共同版权人;在任何一方对外的宣传中,均要表明上述内容。然而,甲失信,在其对外宣传中,仅仅宣称自己是项目所有人,而且以唯一所有人的身份,凭借该项目的业绩,向某一基金会申请别的项目。显然,甲的做法对于乙来说,是一种权益上的侵害。面对机构权益受到的伤害,乙当然可以行使自己说“不”权利。 

 

 

        第三,面对来自学校、商业机构、社会其他领域形形色色的热心人,基于对机构的向往和对公益活动的热情,申请作为NGO的志愿者,要求参加NGO或临时或长期的活动时,NGO有权根据自身机构的宗旨特定,制定志愿者的录用条件,有权对志愿者的候选人进行筛选,面对不合适的志愿者候选人,有权说“不”!

 

 

        毋庸讳言,很多时候NGO是忧于自身志愿者队伍匮乏的,因此当有人申请作为志愿者时,很少会拒绝,甚至当发现志愿者不合所愿时,似乎也不愿意拒绝(对于中国人来说,“不”总难以出口)。普遍的情况是,很多NGO对于志愿者根本没有遴选的意识,更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录用志愿者――像录用一名员工那样实行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对此,无外乎两种说法:要么是志愿者本身很难找到,要么是人家做“好事”,还那么苛刻。其实可怕的就是这种思想:把志愿者等同于帮忙、做好事。但现实生活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由于志愿者的筛选不严带来后患:NGO由于事前对志愿者缺乏必要的了解,而至于在活动中志愿者要么不服从统一管理,要么并没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最终只能由NGO来承担责任,替罪羊式的“善后”,有时还会影响到NGO组织的公信力。 

 

 

        行文至此,说了那么多NGO说“不”的权利,实际上,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这是NGO的责任和义务。从小的方面说,这是基于维护NGO的权利和利益,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可能遭遇的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让NGO顺利、健康、规范地发展;而从大的方面来说,NGO行使说“不”的权利,并不仅仅在维护NGO的利益,对于帮助NGO的捐赠人,对于自身的团队成员、志愿者对于给予NGO信任和影响力、话语权的社会公众,NGO敢于说“不”,又何尝不是一种公信基础上的负责任态度呢?   NGO,敢于说“不”,不必不置可否,而利在未雨绸缪。这是你当仁不让的权利,也是你责无旁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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