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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灾区“后重建”中的社会问题

 

编者按:民间救灾三年

 

 

过去3年里震灾、旱灾、水灾等大灾频发,救灾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也逐步成为NGO参与越来越多的一个工作领域。在汶川地震3周年之际,一些机构举办了救灾经验分享活动。中国发展简报本无计划做这样一个专题,但是当编者将偶得的、片段的信息放到一起,没有想到居然有这么多的关于救灾的文章。

 

 

郭虹是四川省社科院的学者,同时也是NGO的行动者,一直亲身参与和协调汶川地震的民间救灾活动。2010年7月,在灾后两年、“重建结束”的话语随处可闻之际,她撰文疾呼, “灾区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重建任务应该说才刚刚起步,许多因重建而产生的新问题会持续不断地出现”, 应“及早规划灾区在未来十年的‘后重建’”。

 

 

如果参考台湾9·21地震灾后重建的经历,更为严重、影响面更为广泛的汶川地震,从紧急救灾到灾后重建,再到作者提出的“后重建”,当是一个不少于10年的漫长过程。作者基于灾区实情的全面调查、经过冷静思考发出的声音,在汶川地震3周年之际,仍然如雷在耳,在现实情形并无明显改观的状况下,灾区重建所面临的大量社会问题,更值得警醒和重视。

 

 

与此相关的,是公民社会的努力。在公益组织在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大规模参与和探索下,许多民间视角、价值不菲的社会建设创新案例已臻成型。作者通过本专题中的另一篇文章,对灾区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民间视角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并对公益组织的行动案例进行了梳理和记录。这些案例当然无法全面概括公民社会参与灾后重建努力的全貌,但从一个侧面回应了“后重建”正在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之道,本期也摘要刊出。

 

 

除了郭虹的两篇文章,本专题还将国内基金会、草根组织、国际组织的不同经验呈现一二,然而,我们深知这几篇文章远远不足以概括中国民间救灾经验的全貌,还有很多的声音我们无从听到,更多的是没有发声的救灾参与者,这个专题只是挂一漏万。另外,在《域外》栏目我们也刊发一篇日本救灾文章《我在宫城县的七天——日本3·11赈灾志愿者活动纪实》,以供参考。

 

 

 

 

最近在灾区调查,“灾后重建胜利结束”,“灾后重建结束后……”等话语随处可闻。随着(2010年)9月底绝大部分对口援建任务的结束,四川灾区将进入“后重建”时期。必须看到的是,“三年重建两年基本完成”,完成的只是对口援建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任务,灾区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重建任务应该说才刚刚起步,许多因重建而产生的新问题会持续不断地出现,即使在三年重建规划的任务完成后,在四川今后的发展中,也不可能完全无视“灾后重建”的现实需求。台湾9·21地震10年后,灾后重建的工作仍未能说结束,何况灾情更重、受灾面积更大、受灾人群更多的四川灾区。因此,不仅现在需要及早谋划四川灾区“后重建”规划,并纳入“十二五”规划;还应把“灾区重建”(特别是生态重建、精神家园重建和社区重建)作为我省(编者注:指四川省)的中长期发展内容,纳入“十三五”以后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更好地维护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广大四川灾区真正成为“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为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两年的灾后重建,使灾区有了极大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发展中的新问题。其表现为目前的灾区面临着四大社会变化的挑战:

 

 

一、农村居住形式的改变带来的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

 

 

灾后重建中的统规统建和农户迁址重建,打破了农村原有的居住和生产格局,造成农村居住形式的改变,使这些灾区农村居民灾后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面临新的挑战。他们的生计来源和今后的发展亟需政府引导和社会支持。

 

 

二、灾区行政执行行为的改变导致的灾区干群关系紧张问题

 

 

灾难袭来时的紧急救援和灾后的援助在实施中往往特事特办,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地方执政秩序,造成灾区行政执行行为的改变,使灾后地方干群关系面临新的挑战。目前灾区普遍存在强迫命令、急功近利、与民争利、唯利是图、浮躁短视等不容忽视的作风问题。灾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的“长官意识”膨胀,无视群众利益和群众呼声,也无视相关法规,既不依法办事,也不依行政程序办事,程序违法现象比较普遍。纪委、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灾区基层重建中的作用很难看到,这对保证灾后重建的顺利实施、尤其是保证灾后重建中的基层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三、灾区利益群体关系格局的改变引发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协调问题

 

 

灾后重建空前巨大的投入和相关的补偿问题,使得灾区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急剧凸显,利益矛盾迅速增多,灾后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比震前更复杂的局面,造成灾区利益群体关系格局的改变,使灾区的社会矛盾协调机制面临新的挑战。如灾区援助政策的公平性问题、援建设施和物资的使用管理问题、重建中的拆迁赔偿问题、城乡家庭因灾因建返贫问题、灾后农村土地调整问题、灾后城乡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因灾致残人员的康复问题、灾区新社会组织问题等。这些问题大都是通过利益诉求或利益矛盾表现,有的是因灾所致的新矛盾而引发,更多的则是原有社会矛盾在重建过程中的延续或加剧。对于这些现实问题,如若处置不当,矛盾的积累或激化将引发各种社会冲突,直接干扰灾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执行。

 

 

四、灾区社会意识的重构导致的精神家园重建问题

 

 

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伤害,以及前面的三大改变,也影响和改变了许多人的价值观念,使以往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以及社会认知等出现结构性改变,乃至部分解构,灾区的精神家园重建面临着新的挑战。四川的灾后重建是在与以往任何时候都极不相同的社会氛围下进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普遍高于对发展效率的期盼,灾区对政策信息的需求高于对资金物质的需求,群众对干部廉洁公正的要求高于对其发展能力的要求。而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党政干部似乎还没有意识到这种新的社会氛围,仍然强调“发展”、忽视“公平”;强调“物资援助”、忽视“信息援助”;强调对干部“业绩考核”、忽视对干部的“民意考核”,使政府目标与公众期望之间出现较大的“落差”,难以形成重建中的思想共识和精神凝聚力。

 

 

这些改变带来的挑战对灾区、乃至四川全省带来的影响不可小视,而怎样回应这些挑战,将考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创新能力。

 

 

灾区居住形式的改变为例

 

 

灾区农村居住形式的改变为例。从表面看,这种变化改变了农村居民的居住习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改善了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推动了农村消费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从更深的层面应该看到,这种改变将对区域内的经济、社会、政治格局,生态环境乃至文化习俗等产生极重要的影响;同时来自灾区的变化也会对我省农村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加快城乡统筹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等提出新的需求。

 

 

仅目前灾区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就已形成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空前强烈的需求。据了解,我省极重灾区60%以上的农房需异地重建(包括本村内的住房迁建、“统规统建”和政府的异地安置)。由于多数新建房屋自主选择向道路两侧和集镇集中,因此,灾区的很多地方在迁建中自发形成了集中居住的格局,出现了一批新的聚居区。据调查,除成都市的一些区县有比较规范的建设规划外,多数聚居区的重建是在无规划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由于自发形成的聚居区缺乏相应的规划,公共服务(饮水、垃圾、道路、电)设施的不配套,是这类新聚居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某村灾后重建时由于时间仓促,没有事前规划协商,多数农户把住房建到村道两旁,一些新房建好后却因为没有上下水,造成生活的极大不便;而事后统一修建的上下水工程不仅增加了施工成本,还因为个别住户的不配合造成工期拖延,引发邻里矛盾。某村重建后本村的建设基本就绪,但进入本村的道路需要从外村经过,因赔偿协商不成,道路至今无法修通。像这类因集中居住后出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问题,许多农村重灾区均可见到,其中尤以道路、饮水和垃圾处理最为常见。因为这些设施或需要占用土地、或需要前期投资和后期管理,且无私利可图,是典型的公共品,如果没有公共决策和公共投入,村委会(乃至乡镇政府)是很难协调和提供的。而这类问题如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灾后重建中农村居民的安居质量和满意程度,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此外,居住形式的改变也将导致农村家庭经营传统模式改变,并催生新的集体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一直是我省农户的主要经营模式,而在灾区“后重建”中,家庭经营的比重将会降低。特别是在新聚居区,一方面,没有场院的农户不能种菜养鸡喂猪,远离农田的农户也难以在承包地精耕细作,来自庭院经济和种养业的收入会不同程度地减少。另一方面,每日必须的油盐酱醋菜,每月必交的水电费、物管清洁费,又加大了农户对现金收入的需求。许多农户的对应措施是外出打工。可以预期的是,“后重建”时期,外出打工的农民将出现新的高峰。怎样迎接这轮新的“打工潮”,使之与全省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亟需有关部门及早谋划,把支持就业创业的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不仅有助于完成《重建规划》的就业援助工程,也将为我省城乡就业服务全覆盖探索经验,打下基础。

 

 

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趋势还造成了新的服务需求,如社区生活服务、农业生产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这给农村集体经营开辟了新的空间。灾区“后重建”中,利用国家修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公共活动中心、学校等公共设施,提供居民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社区服务,建立以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社区)公共服务产业,将会给农村集体经营注入新的内容。有关部门应针对这种趋势,就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制定相应的制度,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探索新的路径。一些地方在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地,采取了“社区管理”的模式,由集体经济作为社区服务的提供方,组建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但这些物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工商注册、税收减免、特许经营等。

 

 

对策

 

 

由此可见,农村公共服务问题在“后重建”中,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是基层民主建设问题,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及早谋划,未雨绸缪,因势利导,化危为机,使四川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水平因此而得到跨越发展的机会。总之,农村居民居住形式的改变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门的调查,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至于其他的社会改变,也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如由于干部执政行为的改变,干群关系问题目前在某些灾区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干群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信任,也缺乏基本的沟通;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协调问题也日益突出;许多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几乎没有“精神家园重建”的概念,更遑论实施《重建规划》中人文关怀和民族精神的要求。 

 

 

有鉴于此,政府应高度重视目前灾区重建带来的社会问题,结合“十二五”规划的制订,倾听群众的呼声,回应社会需求,正视社会变化带来的挑战,努力开拓创新,安排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发展项目(如农村就业服务、农村社区服务、灾区社会支持、灾区精神家园重建等),把灾区的“后重建”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并与2020年实现我省小康社会发展指标结合,及早规划灾区在未来10年的“后重建”。

 

 

(作者系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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