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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顶嘴遭老师殴打致胸骨骨折 家长与学校谈判陷入困境

 

 

        2009年3月26日,北京益仁平中心接到一位家长的求助,家长称,她的孩子16岁,就读于大兴一职贵仁武术学校,因为和老师顶嘴,老师大打出手,20多拳落在孩子的身上,致使孩子胸骨骨折,今后无法习武。家长和学校协商,学校态度强硬,声称老师已经不知去向。按照往常的做法,北京益仁平中心及时向这位家长告知与学校交涉的方法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并将信息记录在案,以便进一步跟进该案件。据了解,学生因伤势严重,尚未复原,现在一边调养一边学习文化课,校方以找不到打人老师为由逃避责任,家长为孩子的未来而忧心忡忡。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未成年时期正是人格不断健全的时期。作为教师,职责是教书育人,更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应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发生在大兴一职贵仁武术学校的老师体罚学生事件,受害人年仅16岁,当众遭到体罚,20多拳落在胸口,致使胸骨骨折,这对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胸骨骨折属于轻伤,该教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在上述事件中,该教师作为加害人自然是民事侵权赔偿义务的主体,而该学校疏于管理,应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教师、教育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担任着普及知识、教书育人、授道解惑的神圣职责,应当身体力行,摒弃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时,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有损公民健康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公共事件尽快予以干预和遏制,并积极地采取制度性补救措施。我们也期盼这类现象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反思并进而从制度层面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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