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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武被撤职,中国大学反性骚扰还有多少尴尬?

       学术大拿“性骚扰”女学生后难以对其咎责,根源在于中国教师的专业权力被滥用,缺乏合理的监管和制约,例如,研究生的学位资格“是一个人说了算”,而真正的学术自治,应该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基于多元的共识,共同做出学术决定。

 

       如果防治性骚扰的“操作性规则”长期缺位,学术性骚扰会持续存在。

 

       在向北航纪委发出实名举报的87天后,北航毕业生罗茜茜终于收到了校方的调查结果:陈小武存在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

 

       据笔者所知,这是基于四位北航毕业生实名或匿名的证词和录音证据得出的结论,其中罗茜茜遭遇的性骚扰发生时间最早,在12年前。1月1日,罗茜茜将她和其他受骚扰者的遭遇公开后,越来越多的疑似受害者浮现,截至1月8日,罗茜茜方收集的自称受到陈小武性骚扰的人数已达10人。

 

       1月11日深夜,北航宣布,撤销该校教师陈小武的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职务和教师职务,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和教师资格。北航还称,将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相关机制。

 

       ▲ 谷雨实验室和NGOCN梳理了“北航性骚扰案”的始末。 © 谷雨实验室

 

       目前,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超过60所学校的学生自发响应罗茜茜,呼吁在高校内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北航的处理只是一个开端。借此机会,中国大学能否在防治性骚扰迈出上突破性的一步,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明晰——

       ▌是什么权力没被规制?

 

       12年前,罗茜茜险被陈小武“霸王硬上弓”后,她曾向父母求助。但他们劝她,为了自己的前途“忍下去”,因为他们只是“普通老百姓”。

 

       公开资料显示,在对罗茜茜实施性骚扰后的十余年间,陈小武在北航的学术和仕途都一路高走,作为北航的“明星学者”,他近年曾获得包括何梁何利基金等多项重量级学术奖励,升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女性易遭受骚扰,是因为其在高校、职场等环境的“弱势地位”。一种说法认为,面向女性的性骚扰往往并不是一种主动发起性关系的企图,而是男性利用一种权力来压制女性。

 

       在大学里,最多发的,是男导师对女学生,特别是女研究生的“学术性骚扰”。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李军在研究中指出,“学术性骚扰”的发生是因为权力不对等。学业、职业生涯等方面,研究生严重依赖教授的评判权力,常常难以反抗、举报性骚扰

 

      “学术性骚扰”中较为典型的是“交换利益型骚扰”,指老师以学业等为由,有策略地使用权力,让被骚扰的学生不能拒绝,并逐渐将基于性骚扰的“互惠观念”合理化。家庭背景普通、独立无援的学生往往容易成为受害者。

 

       一位被性骚扰的大二女生告诉笔者,她和学院里的多名女生都遭遇了一位老师提出的“性交易”请求,该教师会以“给考试答案”等方式展开骚扰。其中一名女生考试作弊,被老师以“上报学校和告诉父母”为要挟,最终掉落陷阱。

 

       李军在研究中指出,“学术性骚扰”并非孤立的“情感”事件,而常在多人身上重复出现,呈现出模式化的特点。国际经验还表明,研究生比本科生更易遭遇性骚扰,因为他们与教授的互动更为密切,权力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在中国,这一问题更为复杂。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姚荣分析,学术大拿“性骚扰”女学生后难以对其咎责,根源在于中国教师的专业权力被滥用,缺乏合理的监管和制约,例如,研究生的学位资格“是一个人说了算”,而真正的学术自治,应该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基于多元的共识,共同做出学术决定。

 

       姚荣称,在美国等国家,有一系列制度的合力在规约学者的性骚扰行为。个体教师的学术自由和专业权力被保障;制衡机制再为学术自治提供土壤;在此基础上,司法、校规等对“性骚扰”明令禁止,教师可对个人行为自律。

 

       在此角度,罗茜茜对北航校方提出的“明示教师不应与有直接权力关系的学生发生性和亲密关系”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值得期待。在罗茜茜的解释中,“直接权力关系”指导师可通过开除等手段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进展等。

 

       ▲ 2017年10月15日,美国女演员艾莉莎·米兰诺在推特上说:“如果所有被性骚扰或侵犯过的女性都能发一条‘Me too’的状态,那人们或许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此后,“Me too”成了一个反性骚扰的标签,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反性骚扰的行动。就在同一天,身在美国的罗茜茜,也在知乎上发出了自己的“Me too”。

 

       ▌“陈小武”们该如何处理?

 

       相较于类似的事件,此次北航对陈小武的处理更为明确且严厉。

 

       2014年,身陷“诱奸门”的厦大教授吴春明被处以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的S教授被曝光对女学生“茶馆下药”,笔者从多处信源获知,该校已免除S教授的博士生导师资格和行政职务,并处以党纪处分,但保留了他的教学资格留校两年查看。

 

       S教授在1月5日回应笔者电话时也称自己仍是该校教师。他仍在校内担任图书馆工勤人员一类职位,并继续以教授名义在校外进行学术讲座。吴春明也留在厦大,其名字也仍出现在中国考古学会的委员名单当中。

 

       对于二人的处分,两所学校学生都有争议,集中于是否以性骚扰事实作为终结其学术生命的评判依据。以吴春明为例,因为其在考古领域的建树,该校师生中流传着一类观点:“吴春明一走,厦大考古系就垮了,禁止他做研究,整个东南沿海的考古专业就垮了”“他的错误是犯了,但是把他废掉,实在是非常可惜”。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若教师资格被撤,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按此规定,吴春明、陈小武在一段时间内并不能重拾教职。但若其此后被其他高校聘任,应该由谁来规约他们与“有直接权力关系”的学生的相处?

 

       国内高校对性骚扰行为的低容忍度也令人质疑。笔者获知,目前已有高校向吴春明抛出橄榄枝,欲延揽其加盟。“新媒体女性网络”负责人、性别研究专家李思磐向笔者分享了一则例子。国内某名牌大学的一位学者在台湾访学时,看到一位女生长相甜美,“像林志玲”,伸手摸了她的胸。该学者被终止了学术访问,这一“丢脸”行为传回大陆,其被所在大学解聘,但随后江南地区的某地方高校重金聘请了他。

 

       李军在研究中指出,由于骚扰者在机构内拥有更重要的位置,往往会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学术组织的领导者更倾向于保护强势的一方,或者通过不作为来维护组织的利益。

       ▌为什么这是一个女性问题?

 

       有媒体做过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被公开曝光的“学术性骚扰”至少发生13起,其中三分之一最终没有被追问。被曝光的性骚扰事件背后,是不少女学生因此黯淡的学术道路。

罗茜茜的境遇类似,因为险被导师性侵,而后学业受阻,国内某著名高校博士生林迪因抑郁两度自杀。

 

       林迪颇耐酒力,常被导师分配陪酒的角色。“他很喜欢让我去敬酒,一桌男老师,有几次一口喝半个分酒器那么多,我也没事,但是那些人就很开心。”被揩了油,才让她觉得事情不对劲,“他们拿我当玩物呢”。

 

       李军在研究中指出,性骚扰的发生是在职业环境中“性别角色溢出”的结果,意指女性在工作场合常被要求比男性“更有同情心”,并扮演“照顾角色或者性化的角色”。在中国的大学,让学生陪酒、陪唱已成潜规则,不配合的人则被视为“清高”“不合群”,而若不服从这类规范,“就容易失去进入(学术)圈子的机会”。

 

       李思磬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样的场合常承担着为程度更甚的性骚扰甚至性侵“挑选受害者”的功能,有高校老师甚至会表达“有女学生长得好,下回带过来”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擅拒绝,则容易愈陷险境。

 

       这种类型的性骚扰被定义为“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它比“交换利益型性骚扰”的存在更广泛,但更容易被忽视。李军认为,对于“学术性骚扰”,社会范围内尚无形成普遍、有共识的定义,受害者的沉默“往往意味着其带来的痛苦与屈辱是无以复加”。

 

       在北航事件受骚扰者的讲述中,性骚扰对其正常学业和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一位女生公开描述,陈小武在师门创造的环境让女性感觉不适,例如,他曾拿着一把仿真枪指着学生说“不许动,把衣服脱了”,还当众逼迫一位女博士生口头表示要“离婚”。“所有事结合在一起,给学生造成了难以设想的巨大压力。”该女生形容,研究生生涯是她人生中最艰苦的时刻。罗茜茜也告诉笔者,因为陈小武的“性骚扰”和随之而来的报复,她从此和科研“陌路”。

 

       因为性骚扰遭遇,女性很难谋职维生。女性在学术领域遭遇的敌意、忽视和剥削,也容易妨碍女性取得更高学术成就,形成“寒蝉效应”。

 

       ▲ 2017年11月,举着“#MeToo”标签的游行者们走过好莱坞杜比剧院,呼吁关注性骚然问题。 © Gary Coronado / LA Times

 

       ▌教育部应该做什么?

 

       如何在性骚扰发生前对潜在骚扰者构成震慑力?如何勇敢地拒绝骚扰者?如何在被性骚扰后取证自保?——罗茜茜公开发出三个疑问。李军认为,因为防治性骚扰的“操作性规则”长期缺位,学术性骚扰会持续存在。

 

       笔者获知,在某高校一学院,为了保护女学生不在“陪唱歌”的场合受骚扰,一位已婚的女性团委书记每次都会到场,横亘于女学生和男领导、男导师间,让相关人士有所忌惮。

 

       尴尬不止于此。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发布的《高校性骚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国内多个城市收集的6592份调查问卷显示,超过一半遭遇高校性骚扰者选择了沉默和忍耐,真正向校方或者警方报告或报案的人不到4%;在选择不报告校方或者警察的原因中,“报告了也没有用”占至近六成。

 

       北航校方在回应中指出“建立相关机制”,这会不会在给其他高校来示范效应?

 

       1月8日,在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发出公开倡议后,该校女校长刘宏表示支持学生的倡议,并开放了一位教师的联系电话,表示如果学生遭遇性骚扰,还可以直接写信给她。但这样的回应与目前学生们提出的“明确预防性骚扰的教师行为准则”“明确遇到性骚扰应如何举报、申诉、调查、问责和惩戒的规范程序”的诉求还存在差距。

 

       要建立相关机制,中国高校根基薄弱。上述《报告》发布者向全国113所211高校寄送了关于高校性骚扰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显示,仅有13所高校回复,表示开展了防治性骚扰的教育,没有一所高校有专门处理性骚扰的部门或流程。

 

       中国的高校归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如果教育部不发指令,除北航外的高校是否会参与这场愈演愈烈的联署活动?2014年吴春明事件后,教育部出台了师德“红七条”,其中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但对于何为“性骚扰”,并无更详细的描述。有学者担忧,北航事件所能产生的推动最终会像此前的其他事件一样,以道德规范要求教师,最终仍然只是设置一些教师道德的“红线”。

 

       教育部举步不前,根源在于相关制度设计的空白。上位法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反性骚扰条款对“性骚扰”的界定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未明确责任主体,导致在以往的实践中,相关法律难以作为寻求救济的依据。

 

       在美国,若发生教师性骚扰行为,大学校园将被追究“雇主责任”,教育部门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各大学自设防治性骚扰的申诉、制裁等规范程序,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以求不因制度设计的疏漏,而被追责、承担巨额赔偿。

 

       为罗茜茜提供法律支持的律师万淼焱告诉笔者,台湾地区对于校园性骚扰的防治可提供参照经验。台湾地区防治校园性骚扰的主要依据是《性别平等教育法》,条文中涉及校园性骚扰的有二十条。根据该法制定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止准则》《性别平等教育法实施细则》,与母法构成了校园性骚扰防治体系。

 

      《性别平等教育法》要求所有学校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成立的调查小组成为高校性骚扰事件的调查主体。调查小组成员还被要求具备性别平等意识,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在台湾地区的法制体系内,大学一般是处理性骚扰行为申诉行为的责任主体,若骚扰者是“学校首长”,则可诉至其所属主管机关。

 

       ▌如何认定性骚扰

 

       罗茜茜不是唯一一个被陈小武性骚扰的学生,她找到了其他几名受害者,向北航校方提供了受害人证词、可还原陈小武性骚扰现场的录音和疑似陈小武用以平息手下一位女学生怀孕的借贷第三方作证等证据材料。她自认这些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但北航纪委却以性侵案的标准,要求她提供更多证据。

 

       这一尴尬折射了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的无规可依。万淼焱认为,如果北航建立起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则可能在仅适用于一个高校的规范性文件中,确立下性骚扰的基础性概念。这样的经验类似于《反家暴法》的地方试行,可以为以后积累立法经验。这也是罗茜茜的诉求之一,她希望此次能为这类性骚扰案件开一个先例,“从此法律法规上不会以无先例来开脱”。

 

       北航的处置可否为此后高校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提供判例的对照?可以预计,中国社会尚待厘清不少认识分歧,例如如何认定当事人在受骚扰情境中是否“同意”?李军在研究中提出一个疑问,如果受害者顺从,不能证实自己做了“拒绝”和“反抗”,是否“强奸”会变成“和奸”,“性骚扰”也变成“性贿赂”“性交易”?

 

       ▲ 2017年,倡议者在广州地铁里呼吁性别平等,反对性骚扰

 

       在调研多起案例的基础上,李军提出了性骚扰者的一种“操纵同意”的权力策略:他们不会采用明目张胆的胁迫,而是有策略地使用权力,让被骚扰的学生不能拒绝。他们会策划和利用情境,逐步拉近和被骚扰者的社交距离,再操控受害者的心理。例如,在严厉训斥后,柔声抚慰,借机搂抱女生。

 

       对于如何认定“性骚扰”,罗茜茜赞同美国法律“在权力不对等关系里对弱者的尊重”。她告诉笔者,美国法律中规定学校的连带责任和性骚扰案件审理的举证倒置原则对她触动很深。考虑到性骚扰的隐蔽性和瞬时性,美国法律要求被告人自己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这一规则未来在中国是否可行?有观点认为,我国对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过于倚重以义务和惩罚为本位的公法,对于相涉权利的保护,尚留有太多的空白,缺乏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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