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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导航项目十三】留守儿童地方政策法规

 

 

中国的6000万农村留守儿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有的诸多公益组织的回应中,是否遵循这样的路径:从问题识别与建构,到系统地辨明并瞄准需求,到最后形成有效的干预并使目标对象获得有效改变?政策是否有效地回应和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社会资助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使用,避免大量重复的、短平快的项目导致公益资源的浪费?如何使三者之间产生复合效应,进一步推动行动?

 

 

这正是“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公益导航”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导航”)想要要探究的。留守儿童公益导航研究采用了上述系统性、结构性研究方法,对留守儿童的需求进行辨析,对相关的支持性政策(资源)状况进行梳理和呈现,再对在地组织进行行业扫描,并进一步分析和提炼干预模式,希望借此引导公益资源合理、有效地流动。

 

 

“公益导航”项目由沃启公益基金会发起执行,项目最终的研究成果在香港乐施会资助下,通过知识产权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于12月10日在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成功举办发布研讨会。(本研究的参与者和报告作者包括:耿和荪、刘海英、曹阳、段俊英、王静)

--编者按

 

 

 

作为该书成果发布的预热,沃启君将以“研究-问题与需求分析”、“需求解决方案——案例与名录”、“政策与资源”三个板块为题,连续推出该项研究的精要内容。

 

 

2016年12月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方面,已有31个省份出台了实施意见,并建立了领导协调机制。地方政策文本、创新实践与执行效果是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一环。

 

 

本期推出“政策与资源”第二期“留守儿童地方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特色 

 

 

东部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海南)

 

 

北京:强调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培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天津:规定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河北:要求健全政策保护体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良性运行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并抓好落实,有条件的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保护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制定相应政策时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予以倾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强调要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对外出务工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等政策的宣传教育,教育父母履行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上海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

 

 

江苏:对低龄留守儿童保护做了细化规定: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浙江:强调县级政府落实、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组织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福建:要求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山东:要求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山东规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

 

 

海南:规定对分散居住在贫困山区、生活条件恶劣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要通过整体搬迁等方式进行帮扶,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中部地区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山西:强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围绕该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根据需求创业兴业。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借力“互联网+”发展农村电商经济,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

 

 

安徽:在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强调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江西:规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特别是乡村经济,实施创业回归工程。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乡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商企业等在乡镇落地建设;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发展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

 

 

河南:要求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湖北: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女童,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西部地区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红领巾梦想号”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少先队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强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不得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或变相收费。

 

 

重庆:对特殊留守儿童进行了细分,包括生活困难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女童等重点对象,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实施救助保护。并细化了群团组织关爱优势,包括共青团要组织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依托城乡社区市民学校实施“四点半课堂”“七彩假期”“流动少年宫”等项目,开展“手拉手”“欢乐星期六”等活动;通过“青少年维权在线”“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干预和个案帮扶。妇联要组织爱心父母、志愿者团队等,开展“结对帮扶”“恒爱行动”“春蕾圆梦行动”等关爱活动;依托“家庭教育流动学校”“重庆家庭教育网”等载体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家庭教育水平;通过“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和法律服务团队,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和维权服务;通过牵头与其他群团组织联手打造“爱心童享筑梦行动”,实现需求与服务有效对接。

 

 

四川:鼓励共青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云南:计划到2017年,实现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到2017年,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全省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民办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工作,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在提升农民工家庭帮扶方面,云南要求对已经申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应与当地户籍学生一同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和对口直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提高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通过财税、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助力民间办学、有条件的用工企业办学,吸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有效解决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上学、随迁生活等后顾之忧。

 

 

陕西:要求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生活托管、亲情抚慰、安全管护等关爱服务,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留守儿童家庭相应帮扶。

 

 

甘肃:规定各地要结合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这一重大使命,围绕实施精准扶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机构、寄宿制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农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青海:要求强化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持续做好“明天计划”、“包虫病治疗项目”等工作,提高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重县级政府落实情况,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项目建设,以市、县(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基础,设立“基层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儿童之家)”,在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设立临时救助站(点),依托区域优势,借助社会专业工作和基础较好的社区,发展民间留守儿童社会工作关爱服务机构,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

 

 

新疆: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普法宣传、“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家庭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提高监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阵地作用,利用阵地科教娱乐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学习、娱乐场所;各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工作组要协助乡镇、村“两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教育,引导学生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牢固树立“五个认同”。

 

 

东北地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

 

 

辽宁:对各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省厅级牵头单位做了明确规定。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吉林:强调计划生育协会要发挥计生网络优势,通过中国计生协和国际计生联、国际教科文组织开展的青春健康项目,让留守儿童健康安全地渡过青春期,发动志愿者和会员,从多个角度关爱留守儿童

 

 

黑龙江:要求成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基金,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农村留守儿童的补助保障机制。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辖区内居住的0至6岁儿童免费提供新生儿家庭访视、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其中0至36个月儿童免费中医调养。对辖区内居住的0至6岁儿童免费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个体化健康教育,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县(市、区)为单位,0至3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要保持在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要保持在85%以上。与留守儿童家庭签约,免费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要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支持、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构发展,使农村留守儿童享受更多公共服务。

 

 

创新行动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仅要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要依靠自下而上的地方探索和实践。在各地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贵州的精准关爱计划和河南许昌的司法保护意见出台成为值得关注的亮点。

 

 

2015年6月,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2015年8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11月,贵州省教育厅出台《贵州省留守儿童教育精准关爱计划(2015-2020年)》,贵州省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总体规划是精准帮扶,并通过“雁归兴贵”政策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数量,支持返乡就业创业。

 

 

2017年1月,河南省许昌市出台司法《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是一部以留守儿童为主体的市级司法保护文件。该《意见》着重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性侵留守儿童的,检察机关要快捕快诉,从严惩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应当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并做好对法院判决情况的监督工作。

 

 

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和资源再分配方面的困难,面对中央政府的留守儿童关爱号召,地方政策一般在国家层面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措施和细则,但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级政府落实政策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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