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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益慈善专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解释》如何影响长期股权投资?

 

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对《民非制度》中的会计主体、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受托代理业务、长期股权投资、限定性资产、注册资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存款利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类型等多项问题作出了解释。其中几条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将有助于结束过往实践中各行其是的局面。已有或计划从事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多加关注:

 

 

一、《解释》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结合业务实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 

 

在股权捐赠完成后,受赠方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受赠方对受赠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此时受赠方与被投资单位关系应结合经济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并非简单的按照股权比例),尤其在占股较多的情况下。比如某大学基金会接受某公司70%的股权捐赠,该基金会由于各方面原因不能对该公司实施管理,并决定或是影响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那么此时不能判断该基金会对该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在会计核算时依据《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对于属于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也是同样的判断依据和核算原则。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根据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链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二、《解释》第十条 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在“管理费用”发生金额有比例限制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费用的预算管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解释》第十一条 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计入当期费用

 

《解释》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民非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常见到基金会将下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当作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比如,某基金会全额出资100万设立了幼儿园,能够控制该幼儿园,于是该基金会在财务核算时按照控制关系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是非营利组织并不会向其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从设立目的来说,基金会出资设立上述的非营利组织不是为了获利。按照设立目的角度,依据《解释》规定,设立与实现该基金会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比如某基金会出资设立A社会组织,用于执行基金会的慈善项目,则该基金会对A社会组织的出资金额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比如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对于2020年以前年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对于2020年1月-解释公布日之间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业务活动成本”或“其他费用”科目。

 

 

四、《解释》第十二条 明确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类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

 

在《民非制度》中原是没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的。《解释》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内容,明确了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列举了9类关联方和9种关联交易。

 

1. 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方

 

 

图: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方示例图(灰色框为关联方)

 

慈善组织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部分,结合慈善组织的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和以往的实务要求,慈善组织的关联方可能会更为全面。如下图,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关联方,2018年基金会年报中要求披露的关联方也包括了基金会的发起人和基金会理事的主要来源单位。

 

 

2. 民间非营利组织关联交易

 

《解释》中例举的关联交易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掉了担保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增加了提供或接受捐赠。

 

对比《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规定慈善组织要公开的关联交易和2018年基金会年报要求公开的关联交易,《解释》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为全面,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也注重要求公开慈善组织和关联方之间的投资活动: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计入当期费用,而这些被设立的民非组织被设立主体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能够被施加重大影响,是设立主体的关联方,民非组织需要在报表附注中对其下设的民非组织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

 

同时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该民非组织的关联方,同样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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