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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自由,其中包括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既不是自言自语,也不是与亲朋好友私下交谈的自由,这种自由人们早就有了。现在需要争取实现并努力维护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的自由,而最持久和最便于传播的场合当然是公开出版物。这就是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内在联系。

  显然,现代社会公民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发表自己对国家大事的意见和对公仆工作的评论,而无须公仆进行审查。

  有人总觉得,发表文章还是要请高水平的领导同志审查把关,以免错误观点流传。那么,谁的水平最高呢?似乎毛泽东的水平最高,可是1966—1976年毛泽东审查批准发出的中共中央文件、人民日报社论却把中国搞得天下大乱、灾难深重。可见毛主席他老人家也把不了关。当今中国没有任何领导人敢说自己比毛主席水平还高,因此凭哪一个人把关都靠不住。真正靠得住的还是天下老百姓、亿万书刊读者、广播听众、电视观众和网民。我们常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通过大家的思想交流与平等讨论,真理和谬误就能分清楚,人们的识别能力也不断得到提高。真理愈辩愈明嘛!这里的前提就是要有自由的空间。回顾人类发展史,真理是怎么产生的?并不是由行政命令产生的,而是通过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产生的。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方面的自由,对于个人、团体、国家都是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制度,会是很有益的。

  古巴宪法直接对言论出版自由在性质上作了限制,又在产权上规定强行垄断,最后还用法律手段来保证——

  “公民有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宗旨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行使上述权利的物质条件在于报刊、电台、电视台、影院及其他大量宣传媒介均由国家和社会所有,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私有财产。这就保障它们只能为劳动人民服务,为社会利益服务。”

  “法律保障行使这种自由。”

  是的,这种自由真是太自由了,它是没有不同意见的自由,只有一种意见——拥护劳动人民的唯一代表卡斯特罗主席的自由

  地理位置与古巴相距不远的萨尔瓦多似乎针锋相对。萨尔瓦多宪法明确规定:

  “专门从事文字、广播或电视传播的企业不得征用或通过其他办法国有化。”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私有制以确保新闻出版自由

  该宪法还规定:“人人可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思想,但不得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损害道德和他人的私人生活。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受事先检查、审查和束缚,但任何人违反了法律,则必须对所犯之罪负责。报纸及其附属物品或专用于传播思想的任何物质工具,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当作犯罪工具没收。”

  萨尔瓦多的做法绝非独此一家,它只是众多奉行新闻出版自由国家中的一个。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有74个国家(约占67%)的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作出了规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些简要摘录,看看多数国家的宪法条款是如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

  格鲁吉亚宪法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自由,禁止进行新闻检查。

  国家或个人无权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

  比利时宪法规定:

  出版自由。永远禁止预先审查制度。不得要求作者、出版者或印刷者交纳保证金。

  芬兰宪法规定:

  芬兰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和不受干涉地出版发行文字及图画著作的权利。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

  保障思考和表达思想的自由

  表达思想的自由特别包括新闻自由和其他传播媒介的自由,言论和公开演讲的自由,建立各种公开传媒机构的自由

  禁止新闻检查。记者有报道和接触新闻的自由权。

  立陶宛宪法规定:

  禁止大众媒体的检查制度。

  国家、政党、政治组织和公共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垄断大众媒体。

  瑞士宪法规定:

  出版自由受保障。

  关于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以电讯技术为手段的公共新闻传播方式的立法权属于联邦。

  广播和电视应促进听众和观众发展文化和自由发表意见,并有助于他们的消遣娱乐。广播、电视应注意全国的特点及各州的需要,如实介绍情况,公正地反映不同意见。

  阿根廷宪法规定:

  联邦国会不得颁布法律限制出版自由,也不得授权联邦政府干预出版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危地马拉宪法规定:

  以任何传播媒介传播思想均有自由,不得审查和事先批准。这一宪法权利不受法律或政府任何规定限制。使用这一自由而不尊重私人生活和道德的人得依法承担责任。认为自己受辱的人有权发表辩护、澄清和要求改正的文章。

  出版物中包含有对公职官员和职员履行其任务中的行为的揭发、批评和归罪的,不构成罪行或错误。

  官员和公职职员,可以要求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捍卫自己的荣誉,声明涉及他们的出版物所根据的事实不准确,或者声明对他们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解脱受辱者的判决必须在出现指责的那一社会新闻媒介中发表。

  社会新闻媒介的活动关系公众利益,因而它们绝对不可被剥夺。不能因传播思想中的错误或罪行被封闭、扣押、干预或没收,也不得中断社会新闻媒介的企业、车间、设备和机器等的运转。

  可以自由地去了解信息,任何当局不得限制这一权利。

  国家对给予私人的特许权的批准、限制或取消,不得被用于施加压力、强制的手段,来限制行使传播思想的自由权。

  关于言论自由,凤凰卫视的杨锦麟说:“真羡慕台湾的名嘴。”

  为什么呢?他说:

  “因为台湾的名嘴们,至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他们拥有足够潇洒自如的话语空间,这种话语空间,海外一般称为‘新闻自由’,我们的定位是舆论监督。邱毅,李涛,胡忠信,张友骅被誉为‘揭弊四人组’,因一热辣火爆的电视时评栏目而走红,他们无惧权势,顶住各种政治高压,对准民进党政府的贪渎舞弊,对准驸马爷,‘第一夫人’,‘第一家庭’和曾经以清廉、勤政、本土形象蒙骗多数选民认同的陈水扁,穷追不舍,所向披靡,针针见血,剑剑封喉,甚至左右和影响了台湾政局发展的路向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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