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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社区治理共同体”做实做好?

  核心阅读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根本在社区。“社区治理共同体”是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为多元主体,以社会再组织化为手段,以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根本,达到把“社区治理共同体”做实做好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更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基于此,“十四五”时期,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应从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培育社区社会力量以及构建主体间互动合作机制等方面入手。

  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重申了这一要求,并进一步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这充分说明了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空间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既是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现实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社区治理共同体”是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为多元主体,以社会再组织化为手段,以实现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根本,达到把“社区治理共同体”做实做好的目的。这不仅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更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目前,从基层实践来看,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还面临一些困境和难题。比如,多元主体权责边界尚未完全厘清,存在职责错位的问题,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给社区居委会下派各类行政性事务,导致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属性被“淹没”在繁杂事务中;治理过程多元主体参与失衡,社区社会组织力量弱小且发展不均衡,缺乏社区治理的深度参与;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互动联结机制。基于此,“十四五”时期,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应从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培育社区社会力量以及构建主体间互动合作机制等方面入手。

  社区放权赋能须厘清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实施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居委会趋于“行政化”的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各方权责边界不清。按照制度规定,居委会有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协助的“边界”在哪里。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这为理顺不同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性思路。在“十四五”时期,需要进一步理顺它们之间的主体关系和权责边界,向社区放权赋能。一是通过立法将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治理结构和运行体制加以厘定,规范社区党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和职能关系;构建基层“大党建”工作格局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建的统合与引领功能,整合汇聚各方资源下沉社区;设置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统领并协调社区自治性事务与下沉行政性事务的边界,严格准入门槛和清单管理,并通过法律制度的方式加以规范。例如,通过设置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发挥牵头集成整合,把分散在多个党政部门的职能、资源、政策、项目、服务等统筹起来,推动下沉基层一线,不仅实现了对社区的放权赋能,而且这种通过党委设置的组织机构相较于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的做法具有更强的组织力和领导力,能够确保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从根本上破解了社区治理的体制难题。

  推动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社区治理

  201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举措,为未来一段时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目前,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内生型”组织,源于社区内部,如业主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的草根型组织。另一类是产生于社区外部的“外生型”社会组织,以提供专业服务为己任,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参与社区治理。“草根型”社区组织更多集中在兴趣爱好类的文体活动以及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帮扶服务,“外生型”社会组织参与更多的是一般的公共服务或行政事务。两类社会组织对居民的个性化服务、社区安全、矛盾协调、利益分配以及社区发展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缺乏深度参与。因此,在“十四五”时期,需要重点突破一个关键问题,即解决社区社会组织类型发展不均衡问题,重点培育扶持能够深度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具体来说,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将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和责任制度化,对社会组织进行归类、细化管理、分类施策。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导部分“自利型”组织转换为能够实现利益协调和社区发展的“利他型”组织,并为这类组织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运用协同策略,吸引更多退休干部、职业人才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利用其专业能力、社会资源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群团组织的作用,让它们的“根”深深地“扎进”社区,眼睛紧盯群众需求,实现社区治理的深度参与。

  构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合作机制

  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关键在于形成内部聚合力的基础上开展主体间的互动合作。具体来说,需要搭建起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制度性和物理性空间,形成不同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协商联动机制。首先,将基层“区域化党建”继续做深做细,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的强力聚合关系。“区域化党建”能够实现社区不同治理主体的有效联结,通过“党建联合体”形成不同主体间的结构化治理网络。来自不同主体的党组织是治理网络中的“纽扣”,党组织间上下左右的联动机制是联系不同主体的“纽带”,通过“纽扣”带动“纽带”实现对各种力量资源的整合,最终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联结和聚合关系。其次,打造社区公共空间,为不同主体互动合作提供平台。也就是说,需要一些制度化的保障措施将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凝聚在一起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比如,形成公共空间的专业委托运营机制,将社区公共空间的打造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组织来运营,带动居民参与公共空间的营造;建立民主协商的规则体系,在社区事务的决策上汇聚民意、凝聚共识,吸取利益攸关方以及议事代表等主体参与;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社区公共空间的打造要逐步实现从政府推动到社区自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建立志愿者组织、社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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