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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金融国资委”应三思而后行

  关于成立金融国资委的动议一直分歧较大,反对的声音居多。金融国资委最早由财政部在2006年提议成立,以便应对日益膨胀的国有金融资产,由于这一机构被赋予了浓厚的行政色彩,设想一提出便招致社会各界的批评。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长谢旭人称“金融国资委”组建正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中,让“金融国资委”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前不久,四大保险集团“官升一级”,更是有人猜测,将四大险企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权提升至组织部,是在扫清建立金融国资委的行政障碍。

  但目前社会各界对是否有必要成立金融国资委的认识仍旧不统一。究竟是否有必要成立金融国资委?规模庞大的国有金融资产,又该如何破解多头管理的尴尬现状?就此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

  中国经济时报:关于成立金融国资委的动议一直分歧较大,你认为是否有必要设立金融国资委来管理规模庞大的国有金融资产?

  刘纪鹏:组建金融国资委的思路是与我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不符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体制上的倒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组建最初的国资局,目的就是要取代当时旧体制下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国有企业“九龙治水”的局面。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战略目标在后来并未实现,但十六大后我国再次确立了新国资的管理模式,组建了统一的国资管理部门,终结了对国资和国企多头管理的局面。

  目前,除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约120家中央国有企业外,尚有中央80多个部委的6000多家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中央所属的金融类资产不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之内。“金融国资委”,貌似只迈出了一步,但其后必将是文化、教育等多个国资委的涌现,又重新使一个统一监管的国资管理模式走向多头、分散,国资委走回原先国资局的老路。

  在这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下,在名义上虽然有众多的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际上却重新回到政企不分的旧体制状态。表面上各部门好像都在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能,但实际上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统一整体规划布局及基础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又存在着监管者缺位问题。如果不在这些行业国资委之上再设一个国家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统一代管,国资管理中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工作又无法统筹完成。但如果设立这样一个机构,那么就是在诸多国资委的基础上,又添设了一个监管国资委的“国有资产委”,从监管组织上看无疑是叠床架屋,降低效率,造成资源浪费。

  中国经济时报:国资的多头监管以及金融国资本身的多头监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刘纪鹏: “金融国资委”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立法的局限。《国资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该条款使得国资委与其他授权机构没有任何差别,这也就为现实中我国国资的多头出资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而这样发展下去,必定产生多个“国资委”的被动局面。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目前国资监管还存在哪些问题?

  刘纪鹏:目前我们的国资监管模式存在着三个误区:第一,金融国资和产业国资的分开监管,难以适应产业结合的国际大趋势,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相符的;第二,混同了出资人公司治理与国有资本监管,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还是探讨中的“金融国资委”,都仅是从单一出资人角度出发,就本部门、本系统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来探讨国资监管的模式。而这种出资人监管模式,归根到底是属于现代公司治理范畴,并不能有效解决在我国国有资本众多、国有资本的战略规划与布局十分重要的背景。因此,我们应跳出部门的局限,来探讨我国国资体系的统一监管模式;第三,就是把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混同监管。

  中国经济时报:为什么会将国企按公益性和营利性划分,这么分有什么意义?

  刘纪鹏:在探讨国有资本监管的过程中,处在一种很矛盾的状态,一方面强调国有资本的重要性、公益性和基础性,承担的社会公益职能应纳入公共预算;另一方面又要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营利属性,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属性来说,应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其雇员和企业家可以是公务员,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的一部分;另一类是国资部门管理的营利性企业,由于其与一般现代公司无异,可看做是“平民企业”,其特点是采取国资控股或参股形态,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应当是营利性国企,监管范围是国家出资形成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全部国有资本,包括产业类、金融类和其他符合营利性条件的资本。

  这么划分,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将营利性企业和公益性企业进行区分,使大量游离在国资委监管之外的营利性国企纳入到统一国资监管框架内,可以更好地区分市场和政府的边界,明确国资在竞争性领域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划分两类国企可减少国际纠纷和诉讼。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由于承担了许多政府公共职能,引发国际上对我国国企履行国家职能和获取政府补贴的怀疑。可以说,明晰两类国企的划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能合理地规避有关国外法律关于政府代理机构的规定,扫清国际贸易中的障碍。如果可以明晰营利性国企由国资委进行监管,并设立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对监管权力和出资人权利进行隔断,则可以很好地阐明营利性国企作为一般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从而摆脱政府代理机构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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