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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银胜:改革国资管理体制与国企治理结构

  当前,围绕改革问题,社会上有不少争论。其实,改革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要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关键不在于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也不能简单地将改革的目标与市场化等同起来,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就当前而言,很重要的一项改革任务,就是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有效创新,将国有企业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主体。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哪些弊端

  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性质和结构。

  当前在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其研究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参照成熟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验,以创造性思维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特殊股权性质和结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盲目搬照西方的做法,通过将国有股权的分散化和私有化,来达到与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目的。

  从西方企业股权性质与股本结构来看,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其企业股权属性都带有明显的私有化性质。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性质和结构与国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上述三种模式所推行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要求。

  第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参照西方法人治理结构而设置的国有企业董事长并不能真正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与西方企业董事长即是第一大股东存在明显差异,出资人缺位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使体现国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并不能回应全体股东的诉求,股东大会“一言堂”现象严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国有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给企业市场化经营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董事长是由行政命令产生的,部分国有企业还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

  由于国有股权的国有性质,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只是国有出资人即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其管理国有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权利上,而不是体现在自身所拥有企业股权最大化增值上。对权利追求的最大化使目前国有企业董事长成为企业经营实际上的一把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成为其体现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3.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外部独立董事流于形式,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借鉴英美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设置了外部独立董事。从实践中来看,一些独立董事很少参加企业董事会,有些独董只是挂名而已。我国外部独立董事这种流于形式的特征,使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也有悖于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

  第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管理人相分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参照西方企业实践设置了董事长一职,但董事长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出资人。从实践中来看,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向股民融入资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分红派现数额,上市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猎杀股民的绞肉机。更有甚者,在二元所有制结构模式下,国有企业成为部分民营企业的提款机,其在很大程度扰乱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出现大量流失。

  4.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容易形成市场垄断。

  当前我国部分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根据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模式,国有企业董事长还存在一定行政级别,由此给官商交易和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的行政性干预提供了温床。由于国有企业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因此,在行政力量的强力作用下,我国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再设计

  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属性,当前应该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再设计,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规范、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因此,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在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一,改变目前国资委——>;资产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级组织架构运行模式,将之改为国资委、国有产权运营公司并列――>;国有企业二级组织架构运行模式。

  在职能分工上,国资委行使对国有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的监督职能,重点通过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和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负责人等方式,负责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行为进行监督,对人民和政府负责;国有产权运营公司是在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前提下设立的国有产权投资主体。

  作为负责国有产权市场运作的投资主体,其与国资委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级关系。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其与被投资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基于产权而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国有产权运营公司承担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国有股权,负责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对人民和政府负责。从目前情况来看,“分红派现”应是国有产权运营公司从被投资的国有企业取得回报的最主要方式。

  第二,国有企业在经营上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经营层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中的主导作用。为了进一步满足国有企业市场化的运营要求,未来要积极地创造条件,通过人才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国有企业经营,实现国有企业经营的完全市场化。

  第三,在对国有企业经营层考核机制上,实行国资委与国有产权运营公司双重考核机制。每年年末或拟定的考核周期期末,国资委根据派驻监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合规、合法性报告,产权运营公司根据国有企业分红派现或股权增值考核情况,共同对国有企业经营层进行考核,决定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奖惩和任免。

  2.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在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设置上可借鉴英美模式,扩大国有企业经营层的权力,国有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经营层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公有制特征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的控制上,对于经营权,则完全可以参照英美企业经验,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国有企业经营的完全市场化。至于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主要体现在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和分红派现等方面,而不是体现在行政一把手董事长由政府认命上。

  第二,借鉴德国模式,强化监事会职能。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也设有监事会,但由于监事长工资在国有企业拿,监事长实际上成了国有企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其行政级别相当于国有企业的行政三把手。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不能很好地履行对国有企业经营合规、合法的监管职能。

  因此,在试行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之后,强化监事会职能是确保国有企业经营合规、合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当前可借鉴德国模式,强化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实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确保国有企业经营的合规、合法,防止国有流产流失。会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信息的有效载体,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企业经营的合规、合法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方式来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管,杜绝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进一步改进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国有企业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专家顾问报酬与贡献度紧密挂钩的薪酬体制。当前可对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作进一步改进,建立国有企业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专家顾问报酬与贡献度紧密挂钩的薪酬体制,充分发挥外部专家智囊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强化工会职能,保护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要求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国有企业员工所拥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为达此目的,当前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要强化工会的职能,使工会成为一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对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组织。

  第六,借鉴英美模式,建立常态的分红派现机制,确保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机分离,使企业股权归属主要表现在收益分配权而不是经营权上面。因此,国有产权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分红派现要求权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而不是体现在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上。有鉴于此,建立常态的分红派现机制、确保国有股权保值增值,是国有产权运营公司行使其出资人职能的最直接表现形式。

  整体来看,在我国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创新,可以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意义的市场化经营主体,为打破行业垄断、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在其他相关领域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改革,提供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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