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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自信

  国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证明,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我们要坚定制度自信,在司法改革中保持自身定力、遵循客观规律,在实践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与活力。

  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访问俄罗斯期间发表了著名的“鞋子论”,他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这不仅道出了中国领导人对于各国发展模式差异的认识和对国际秩序的主张,也彰显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根植于中国国情的结果

  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来源于传统,取决于国情,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愿望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司法国情和制度条件下,司法制度呈现出明显差异和个体特征,并因应经济社会变革和政治条件的变化,适应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政治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方向。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在实践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足人民群众的正义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司法公开、降低诉讼费用等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当下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不二选择。

  制度设计证明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科学性。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区别,就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要求配置各项司法权力。公安机关的工作侧重于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侧重于批捕起诉工作,人民法院的工作侧重于审判活动,监狱机关的工作侧重于刑罚执行活动。这些工作在诉讼程序中是前后制约、层层把关、逐级递进的,后一个环节对前一个环节具有把关、检验、纠错的功能。不仅如此,由于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同样也构成了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因而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强司法监督,保证司法质量,防止司法行为不当、司法专制和司法权力滥用等不良现象。

  实践效果彰显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在我国,人民能够平等和真实地享有司法保护和救济权利,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在司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能以个别的不公正否定整体上的司法公正。从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到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案等大案要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始终把握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和程序公正等原则,并要求司法工作者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从而在全社会真正地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威与尊严。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毋庸讳言,由于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确在一定范围存在,司法改革的整体性、配套性还有待加强,司法工作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谋篇布局,积极稳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目的就在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持自身定力,把握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独立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另一方面要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不搞一切向西方看齐,更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模式。

  遵循客观规律,积极探寻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实现形式。当前,要着力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疾,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越来越温暖、方便、公正、高效;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切实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利益驱动、领导个人意志等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布局的诸如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司法体制的科学与活力。

  坚持按照“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要求,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既充分调动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又要防止各自为战、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人民满意。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着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着力推进严格司法,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着力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着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断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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