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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生态民主”

  20世纪80年代,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荷兰开始了新一轮的环境治理转型。目前,荷兰和德国一样,都是世界上环境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制最严格、最完备的国家之一,荷兰的《环境管理法》与法国的《环境法典》和瑞典的《环境法典》一样,是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环境法之一。同时,荷兰和瑞典、丹麦是最早实行生态税改革的国家。荷兰能够在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首先得益于荷兰拥有高素质、教育程度高、主观能动性高的公民,其次得益于该国具有通过对话和协作解决问题的传统。换言之,荷兰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出了一条顶层设计与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相结合的“生态民主”道路。

 

  生态环境保护注重顶层设计

 

  20世纪80年代之前,荷兰曾进行过几次大的环境治理战略,但治理结果与预期并不一致,这一方面使得公众越来越觉醒,来自工商界和绿色运动的压力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逐步意识到环境治理不能寄希望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和短期治理措施,而必须依赖于战略性和系统性强的长期环境治理规划,因此荷兰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长远规划性。荷兰环境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荷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有规划性的、综合性强的创新政策。

 

  通过整理环境治理转型之前的各种单独的以及短期的法律和法规,该国政府逐步形成并实施了一系列战略性强的《环境管理法》和《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并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换言之,荷兰环境治理采用的是一种战略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可持续发展的愿景下不断设立目标、规定达标期限、进行实时监控和阶段总结,进而走出了一条不同于以往的环境治理道路,成为其他国家环境治理的楷模。

 

  环境治理始终体现各阶层协商原则

 

  在进行一系列环境治理转型的同时,以往的实践教训使得荷兰政府逐步意识到:单纯地注重环境治理并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而实现这种双赢,扭转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失衡问题,不应该将政府作为治理环境的唯一主体,而必须依赖于政府、公众以及工商界等社会各阶层的合力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荷兰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将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顶层设计和各阶层协商统一起来。政府对待工商界普通公众的态度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规制,而是以他们为目标群体,并开展广泛深入的立法协商活动。无论是不断完善的《环境管理法》,还是《国家环境政策计划》均体现了政府与社会各阶层民主协商的原则。

 

  通过这一举措,一方面公众和工商界等各阶层群体更好地参与了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进而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大政策均是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的,因而面对各种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时,企业和公众自身的责任负担也会大幅度减小。与此同时,该举措可以使社会各阶层对自身生产和消费环节所存在的环境问题更为了解,由于更知情,企业可以修正行为或流程,从而向更亲环保的方向努力,普通公众也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各阶层以多样化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荷兰的生态民主道路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责任感为突破口,以互动的合作式管理模式代替了自上而下的指挥控制式管理模式,通过自愿式契约、能源税、生态标签等多种形式,逐步将各类环境问题整合到一个连贯的、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政策框架中,进而实现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在工商界层面,荷兰政府开创了自愿式契约模式。这种契约形式是在政府与企业共同商讨基础上形成的文本,因此,它一方面契合了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服务时,有了可行性强的环境保护参照标准,进而实现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由于该契约是在共同商讨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不仅促进了全国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而且也使得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度,从而很好地激发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也使得这种以自愿为基础的实现形式有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与此同时,该契约的自愿性和商讨性特点,也使得政府和企业彼此之间不用互相揣摩猜测,信息成本大幅度降低,进而有助于政府和企业制定战略性发展计划和长期投资规划。

 

  在普通公众层面,荷兰政府较完善地提出并实施了生态税这一税种,有效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一税种最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关键行为主体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建立在共识机制基础上的。正因为这一特点,该生态税具有了广泛的特殊条件规定,有效地调动了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荷兰的住房、自然规划和环境部以及经贸部较早创立了“环境检查基金会”,并由其创建了荷兰生态标签。该基金会的最大亮点是其组成人员的广泛性。基金会由来自政府、消费者、生产商、零售商、贸易和环境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产品是否符合绿色标签定义的标准做出全面评估。

 

  整体看来,荷兰的生态民主道路有以下两大鲜明特点。

 

  一是荷兰的生态民主责任明确,分工科学。各级政府和各阶层群体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设定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长期目标,然后根据这一战略性目标,由中央政府统筹布局,分阶段实施,清晰划定各行为主体的相应责任,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保证各阶层群体享有充分的参与性,进而顺势而为地增强了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荷兰的生态民主具有合作协调和机动灵活的特点。各级政府、各经济行为主体、教育和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在荷兰环境治理中如同一个庞大的生态环境保护团队。这一团队首先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然后寻求共同的价值观基础,在面向未来愿景的共同目标下通力合作,因此可以在整体可持续性目标的顶层设计框架下及时适应各种新情况、新理念,接受各种新信息、新知识,解决各种新问题、新障碍,逐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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