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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五刑分别指的是什么?

五刑是古代一种十分不人道的刑罚手段。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生,早在夏朝时期便制定了初代的五刑条例,早期的五刑基本上都是要故意损伤人体的肌肤,痛苦程度或许生不如死。进入封建时期后,肉刑被汉景帝废除,新的五刑分别是笞、杖、徒、流、死,直到唐朝才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那到了清朝,五刑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这次就为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提到古代的刑罚,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影视剧上的那些画面,给人以残酷、野蛮的印象。真实情况什么样?我们不妨以清朝为例,谈谈那时候的刑罚。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袭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我们简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况。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小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半。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责打犯人。这根竹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杖刑也是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在日常用语中,笞刑和杖刑统称“打板子”或“打屁股”,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徒二年杖八十,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

流刑,不忍刑杀流之远方。我们对“流放宁古塔”这个说法都不陌生吧?流刑分三等: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我们看到,徒刑和流刑都与杖刑合并执行。

死刑,这是最极端的刑罚,分为斩首和绞刑两种,同时有立决和监侯之分。

五刑”之外,法典律例中列出了一些刑罚,称“闰刑”。比如《大清律例》中有规定,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戴枷示众。

清朝戴枷的刑罚应用非常频繁,适用范围很广,惩罚期限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其执行地点,多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以达到让罪犯感到耻辱、让目击者畏惧法律的目的。

戴枷不仅让罪犯精神受辱,对身体也是极大的折磨。枷号的枷面长二尺五寸、宽二尺四寸,一般的重二十五斤,重枷可达三十五斤。你想想,二三十斤重的木头挂在脖子上,站不稳躺不下,必然痛苦不堪。

此外,发遣为奴、凌迟处死等也是《大清律例》载明在案的闰刑,本文不再详述。

清朝还有名目繁多的刑罚,律例上并没有规定,但地方官在审判活动中却经常使用,可称之为“法外之刑”。我们以“站笼”为例说明。

“站笼”又称“立枷”,一般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受刑者大多会死于刑具之中。其要害在于,“站笼”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垫砖头。官府衙役每天抽掉一块砖,犯人就会因脚底悬空而被吊死。

晚清在华的英国《泰晤士报》记者莫理循,曾目睹犯通奸罪的女子被判“站笼”刑的情况:

“有人把我领到几天前一名年轻女人被处死的地方,这个女人犯了通奸罪,她被关在木囚笼里,在一群围观者面前被慢慢地处死。有的围观者看着她忍受痛苦有3天了。她不得不踮着脚尖站在木笼里,头从笼顶的一个小洞里伸出来,她必须被关在囚笼里,直到饿死或者窒息而死。”

“法外之刑”往往都是酷刑,使用不能恰如其分的话,可能给地方官招惹灾祸。

1891年,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审理一起亲属遗产纠纷时,擅用《大清律例》未载之刑,导致被告张咸义死亡。而后他又怀疑差役许荣在该案中受贿,将其装入“站笼”致死。

张咸义与许荣本无死罪,死者家属赴上级官府控告,事情因此闹大。经安徽巡抚沈秉成奏报,光绪帝命两江总督刘坤一彻查。最终,杨霈霖罪无可逭,被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当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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