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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介入婚姻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一、小三介入婚姻的特征:

小三介入合法婚姻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婚姻外的两性行为,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为合法夫妻的行为。由此可见,“小三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过错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

1、从小三介入婚姻的人群主体上看,小三是指已婚或未婚之人。而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或者介入的违法的婚姻关系即对象是合法的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小三。

2、从小三介入婚姻的主观过错性上看,“小三介入”通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生活并或者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小三侵害配偶权必须是故意,如果该小三是受骗上当或胁迫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非故意侵害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小三”。这种行为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重婚、姘居、养小“蜜”、“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小三行为。

3、从小三介入婚姻的特定客观后果上看,“小三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小三。

二、小三介入婚姻侵害配偶权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小三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确立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小三”和夫妻中过错方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三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三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见该行为造成了身份、经济、精神等一系列利益的损害。 第三,“小三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小三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与有配偶者为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即可认为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第四,“小三”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由此可知,在“小三行为”中,无论是夫妻中的过错方还是“小三”,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对小三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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