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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一、无过责任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无过责任的法定类型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责任等。

二、无过责任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无过责任的法定类型在法律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囊括了各个行业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类型。无过错的责任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其他的情况不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负责任的情况的,可以申相关部门的介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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