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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离婚房产分割我国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一个一线城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离婚率也是高居不下的。夫妻离婚以后,肯定会对各自的权利进行正当维护。其中,对于房子产权的争夺是比较引起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房产分割问题,容易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小编将对黄浦区离婚房产分割我国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问题,给大家做出介绍。

黄浦区离婚房产分割我国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对房产分割的问题,适用于现代人购房时的各种问题。因为当代人在买房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方式是很多的,房产登记上也与房产的分割有着一定的关系。所以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上,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和其他有效证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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