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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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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包括一些比较特殊的财产,如房产、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等。今天,律图小编具体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股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时股权如何分配

兼顾《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兼顾公司组织结构的统一和未来发展,可以不直接分割股权。 具体如何处理,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折价补偿:

考虑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割公司股权时,应限制股权的直接分割,而代之以保留一方股东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股权的约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这样一种折价补偿,应按何种价格折价,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股权在不同的经营时期,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价值。解决这一难题,只能在公平的原则之上,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因素按照离婚时公司股权价值予以衡量,评估。

2、确定盈余分配:

在一方股东权不变的前提下,而采取以企业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统一性,不影响公司经营,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只是接受分红的一方在坐享利润的比例上,与承担较大风险的经营一方来说,比例应有所差别,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应当是有一定知名度和拥有一定利润的公司、企业。以防止一方借此方式抽逃资金或使公司无利润可分。

二、离婚时股权分割原则

(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

(二)协商原则

对离婚案件而言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这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三)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许法院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四)公平、公正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如此做法是考虑到,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夫妻在离婚进行公司股权分割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相关的规定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如果不允许分割股权的话,则可以折价补偿。希望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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