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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价值鉴定申请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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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XX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将被申请人位于xx区xx村xx号房屋(权证号码:xxxxx000230xx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终结(案号(2010)xx字第xxx号)。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位于xx区xx村xx号房屋。现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要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冻结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请法院支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 月 日

婚前财产的如何鉴定

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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