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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能变更吗

乔女士问:我和前夫离婚4年,当时离婚协议说明四岁女儿跟我,但一切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都由我自己承担,他一律不管。可现在孩子上学了,其他开支也越来越多,依靠我自己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越来越力不从心。请问:我可以向前夫索要孩子的部分生活费吗?

律师答复:双方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给付生活费以及给付多少,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基于离婚时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确定的。随着孩子渐渐长大,生活、教育以及保证身体健康的各种开支一定会越来越多,再加上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条件可能出现不如以前的变化,原来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保证孩子的各种需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孩子抚养费进行必要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原来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也要开始支付孩子的部分抚养费。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定会本着维护孩子利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条件给予妥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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