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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中山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城镇居民超生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元×3倍×1方=157506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二)农村居民超生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元×3倍×1方=105366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元×2倍×1方=105004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元×2倍×1方=70244元。

3、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4、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其他情况

1、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52502元×6倍×1方=315012元。

2、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5122元×6倍×1方=210732元。

3、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生育,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征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

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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