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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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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出国办事的人需要用到出生公证,比如移民的时候会需要出生公证,出国留学的时候学校会要求提供出生公证,这时候就需要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那么,办理出生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收集梳理了相关知识。

一、办理出生公证所需的材料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出生公证的地方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出生地的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注意: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综上所述,因为出生公证书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意义,所以办理出生公证公证处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出生公证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办理的流程也相对较为复杂。有要出国需要办理出生公证的朋友们,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了解,避免办理的时候因为材料遗漏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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