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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产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设立房产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三)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产是可以作为遗嘱来进行分配的;而且对于在进行设立的时候对于被继承者也要注明清楚相应的条款,确保所立的遗嘱可以让继承者分配平均,这样才不会引起家庭的矛盾,所以,遗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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