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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财产继承公证需要证人吗

财产继承通常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由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书,遗嘱人必须在自愿且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书写该遗书,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内容不可模棱两可,其中要包含书写遗嘱的具体日期,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然后亲笔签署本人的签名,这样就是一份完整有效的遗嘱,其家属亲朋应当充分尊重并完成其遗愿。

第二种情况是这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种情况通常是遗嘱人自身有各种不方便的原因,才会请人代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由两个及以上的见证者以及遗嘱人本人在场,其中一个可以是代笔人,一个人为见证者,另外一人就是遗嘱人本人,格式同样需要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然后签名部分不光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代笔书写遗嘱的笔者和另一位或者几位见证者,同样需要亲笔签名。此代写遗嘱才能具备法律效应。

第三种情况为音频记录或者视频记录的形式下记录的遗嘱,这种遗嘱需要遗嘱人在完全自愿,且精神状态清醒的情况下,口齿尽量清晰的述说自己的遗愿,在录制过程中最好一次完成,且简明扼要。音频或者视频录制效果尽量越清晰越好。这种遗嘱同样需要两位及以上的见证者在场来见证。

第四种情况就是在遗嘱人遇到了紧急或者危急的情况下口头述说的遗嘱,这种遗嘱一般常见于老人突发性疾病,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事故发生时。同样的这种口头传达的遗嘱,也是需要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见证者。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遗嘱,如果遗嘱人脱离了紧急情况转危为安,那么遗嘱人通常会书写或者录制一份新的遗嘱,一旦遗嘱人有在非危急情况下新立遗嘱,那么口头形式的遗嘱就自动变为无效遗嘱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遗嘱财产继承都需要公证和有见证者在场。

至于遗嘱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一般也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有遗嘱人指定的法定继承者对遗嘱的有效性真实性产生分歧的情况,这种情况遗嘱的法律效力就必须交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利通过其他和本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词,来判定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二种就是法定继承者,虽然对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产生过异议,但是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了一直同意进行财产分配的,在所有的遗嘱法定继承者认可该分配协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出具继承权的公证书,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则按照法定继承者们达成的协议来决定。

第三种就是所有的法定继承者都认可遗嘱并且没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给出无争议声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直接认定遗嘱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以上就是财产民法典中明确说明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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