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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离婚后的继承权是否存在

子女离婚后的继承权是否存在

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消灭,所以继子女对其离婚后的继父母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这里的抚养关系一般是指:因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并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首要条件,而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续。事实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前提是姻亲关系的形成,而所谓姻亲关系的形成即始于结婚行为。由此可知,离婚行为将导致姻亲关系的消灭,同时也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消灭。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消灭,继子女当然对继父母的财产丧失了继承权。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虽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但因为其继父已经与其母亲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消灭,所以当事人对其离婚后的继父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的有着详细的规定,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程序操作就可以,但是在生活中,有关的细节处置会有不少的纠纷,毕竟继承权的问题涉及较多的利益方,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合理的处置,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进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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