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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 个人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二、自书遗嘱的范本是什么?

XXX遗嘱

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具体内容和构成要件,对于自书遗嘱的有效效力必须建立在上述具体的要件基础上,如果相关条件不成立或者后期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那么该遗嘱是无法履行规定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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