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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样的吗?

一、债权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样的吗?

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债权合同,更类似于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认定有哪些?

1、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过继”、“收养”等身份协议。“过继”是我国固有法上的身份行为,是无男性继承人的家庭从家族中其他直系有富余男子的家庭中收养一个男子以作为家庭的继承人的行为。过继制度是封建宗法思想的产物。在现今社会,除非过继构成收养否则并无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同于收养关系,收养属于身份法上的法律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法律上拟制血亲,建立一种新的人身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与遗赠人并不改变原有的身份地位。所以不能把收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相混淆。现今通说将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关系予以明确区分,且认为以遗赠扶养协议之形式规避法定的收养条件者,遗赠扶养协议也无效。  

2、遗赠扶养协议是财产合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身份关系。份合同与财产合同相对,二者分别以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为给付标的。 

3、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财产关系。身份财产法关系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属于财产法关系与纯粹身份关系之间的过渡类型。遗赠扶养协议不以当事人具备身份关系为前提,依现行法规定具有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根本不能成立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财产关系,也不是继承契约。 

对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基于双方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来进行法律认定,但对于债权合同的认定上,与遗赠抚养协议显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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