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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有何区别?

最近几年,在投资理财市场,一些不法投资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多,给不少人带来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很多人一提到非法集资,就联系到集资诈骗,或者将两者混为一谈。尽管两者有共同之处,但是还是有区别的。那么,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有何区别?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有何区别?

国家的刑法上根本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非法集资属于一种类型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包含了数个具体的犯罪罪名,但是从目前现实来看的话,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是什么?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尽管从字面意思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都是诈骗的一种,但是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其对应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从事非法集资的并不一定都承担刑事责任,而触犯集资诈骗罪的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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