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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其中,信用证,票据即本票、汇票、支票存单等已在相关犯罪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至于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为银行,即由银行出具保函,为银行保函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注意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够成立犯罪,另外,本罪所出具的金融票证不一定是假的,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必须是伪造、变造的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票证必定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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