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不是最高院规定的,该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嫖娼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被迫卖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组织他人卖淫涉嫌刑事犯罪,一般组织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就会被判刑,这里要注意,协助组织卖淫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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