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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在国际上已经很少由国家仍然对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实行死刑的最高惩罚,而中国的特殊国情也让死刑仍然无法从法律的规定中排除,但是我国也为了顺应国际的普遍要求而将死刑的判决降低到最低并且增加了各种限制的规定。那么,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一、刑诉法死刑复核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死刑对于每个人来说是针对其犯罪行为的最严厉和可怕的处罚,所以大多数人在听闻死刑的时候肯定会产生恐惧的情绪而自然减少了犯罪的意图,而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秩序的维持带来有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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