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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复核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关于复核鉴定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是指为避免鉴定结果发生差错而再做一次复査审核鉴定的措施。如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或是提请补充鉴定后,鉴定人仍坚持己见,侦査人员或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再鉴定;以及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时,都可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由高一级鉴定单位或技术水平较高的鉴定人员担任。对复核鉴定的结果,仍需加以全面评断。

二、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 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 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 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复核鉴定是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由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受再次鉴定委托而组织进行的鉴定.一般情况下般情况下,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复核鉴定人任职资格不得低于原司法鉴定人.于原司法鉴定人.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中的司法鉴定一般都是以第二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结果的。事实上,如果不是有绝对的证据能够推翻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结果,司法鉴定不会到了复核鉴定的这一地步的。但也不能排除司法鉴定人因个人的因素违规去修改鉴定结论,所以,复核鉴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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