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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检察院退侦后取保容易吗

一、刑事案件中检察院退侦后取保容易吗?

检察院退侦和取保候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事实上,在人民检察院第2次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都不一定能同意取保候审的,各种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当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司法默契,能同意取保候审的很少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非两次补充侦查的工作都没有取得任何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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