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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条件

一、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条件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传唤拘传之间还是有不同的,一般在对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将没有拘留、逮捕的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在其住所、所在的单位进行询问。传唤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做出,同时向当事人出具传唤证。而在传唤之后不到案的,那么才有可能采取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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