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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哪些?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什么是合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对称。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证据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合法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2、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在我国,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认识也有分歧。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其实,诉讼活动当中的非法证据跟合法证据是相对的,伪造或者刑讯逼供而收集的一些所谓的证据肯定是非法的,另外,现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当中对司法部门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程序上的合法性是比较缺乏立法约束的。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所在,非法证据对诉讼活动的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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