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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不予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证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逮捕证:

逮捕证为填空式三联文书,一联为正页,一联为副页,一联为存根。

1、正页。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的写法与其他文书基本相同。

②正文。其内容包括法律根据、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机关的名称、执行逮捕的两名侦查人员姓名、被逮捕人的住址和姓名等。正文为一段填空式文字,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条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批准(或决定),兹派我局侦查人员×××、×××对涉嫌××罪的××(性别,年龄,住址×市×区×路×号)执行逮捕,送××市看守所羁押。”

③尾部。第一,在正文右下方加盖公安局长印章;第二,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公章;第三,在文书的下方由被逮捕人填写逮捕证宣布的日期,并签名。

2、副页。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与正页相同。只是在标题下方增添了“(副页)”字样。

②正文。除正页的全部内容外,增添了以下内容:看守所名称、被逮捕的原因和逮捕时间。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与正页基本相同。

③尾部。第一,加盖公安局长印章;第二,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3、存根。由首部与正文组成。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与正页相同。只是在标题下方有“(存根)”字样。

②正文。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逮捕原因,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间、批准或决定机关,执行人始名,填发时间和填发人姓名。以上各项填写方法,与一般填空式文书相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安机关在调查相关的刑事犯罪活动当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情况,那么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是检察机关需要对此做出审核,有些情况之下可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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