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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195条的第三款的剖析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的诉讼的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说起诉,审判,判决等,而我国刑诉法195条就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保证法院判决的严整规范。其中的第三款就是有关证据不足的判决,现在我们聚来剖析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认为,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所指的证据不足,实际是证明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足。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我们称其为“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证据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形成定论。

因为,一个完整判决的形成分为两步:

1、法官依法认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

2、在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确定刑罚。

如果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也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不能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因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用逻辑推理。所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保证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否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下面,在谈一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得到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每一环节均得到证明,且环环相扣;

2、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3、依据的所有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者确定性的结论。

刑诉法195条第三款关于证据不足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那些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符合我国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因为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是犯过罪的,那么,如果判决其有罪就有可能造成冤案,这是明显不对的。真正的罪犯总会有证据指控他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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