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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需要证据和证人的。证据和证人都是案件的审理和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尤其是证人。因此,刑事诉讼法证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且有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下面,小编来谈谈。

一、刑事诉讼法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什么是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

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

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

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证人是我国从古至今一直都在用的查案方式,通过证人提供的证词对案件进行定性。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证人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如果这个条件不符合,其他的条件也就不用在看了。证人是案件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案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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