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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前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庭前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案件庭前准备的材料包括离婚的民事诉状、缴纳诉讼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在法院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起诉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开庭之前,是需要准备一些材料的,这样此可以方便法院在开庭时可以正常审理并宣判。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必须要确定的包括民事诉状之中的请求、夫妻双方的纠纷等,法院若是在开庭当日就宣判婚姻关系结束,此后并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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