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款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违法主体为特殊主体。
3、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违法收集口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如果公检法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关的强制措施,而后又因证据不足被判定无罪的,当然应该支付赔偿金。国家支付的赔偿款,再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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