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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请求人范围有哪些?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所谓"有扶养关系",既可能是"有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是"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外的人不享有司法赔偿权利。

3、受害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刑事赔偿请求人。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和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赔偿一般是针对于因执法人员的失误而导致了公民的利益受损所要申请的赔偿,而对于此赔偿一般是由受害者本人来亲自申请,但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的话,那么就可以由直系亲属来进行申请,这一般都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延伸阅读:

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刑事赔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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