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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国家赔偿怎么办?

一、不满意国家赔偿怎么办?

不满意国家赔偿可以提出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国家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相关的标准。国家赔偿项目主要就是针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315.94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315.94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315.94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在日常生活当中,国家赔偿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也就是必须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的一些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的标准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满意的情况之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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