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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规定中可以知道,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今要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另外,在犯罪情节上面就存在多种情况了,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等。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个常见罪名,大多数当事人在作案时其实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是“暂时借用”,肯定会尽快凑齐。但实际上这一行为,也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侵犯,即使之后能够尽快的归还,也是要受到相应的的处罚,最起码也是党内的处分。而要是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这样的情况下处罚自然也就会更为严重一些。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追诉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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