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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自首和坦白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自首和坦白都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量刑情节。但是司法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两者的性质。这对于罪犯的量刑是有影响的。因此,为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就自首与坦白的异同作相应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生活当中不管是自首还是坦白,都是属于认罪的积极的态度,因此法律当中对此在定罪量刑过程当中是予以考虑到的,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进行处罚。但两者也是存在差异的,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理的情节,但是坦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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