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中的主从犯界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中的主从犯界定是需要根据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我国《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重要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是什么?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特点;
(一)二人以上;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犯与从犯是依附关系,比较而言。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有从犯,必然有主犯存在。
(四)共同犯罪中,没有主犯,同时,也没有从犯(没主没有从);
例如;二人共同犯罪,主、从关系不清的或不明显的。只认定其犯罪,而不认定主犯或从犯。
主犯的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无缘无故地随意的殴打他人,骚扰他人的,将会按照寻衅滋事罪来进行处理,但是寻衅滋事罪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如果是共同犯罪当中的主要分子,比如说存在着组织领导起决定作用的,那么相对从犯来说处罚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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