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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延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谋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8月1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谋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秦谋谋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谋谋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谋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7日晚,被告人秦谋谋伙同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晁某(均已判刑)、薛某某(在逃)等七人为讨债,驾驶晁某的面包车窜至平顶山市叶县,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手段将平顶山市叶县的张××强行推拉到车上,并将被害人张××绑至延津县,看管在陈某某三哥陈××在延津县城关镇三里庄的一空院内,并打电话通知张××家属送50000元现金赎人。2002年9月8日下午,被害人张××趁看管人员熟睡之机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秦谋谋于2010年8月13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谋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徐××、贺××等人证言;被害人张××陈述;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00号、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谋谋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谋谋伙同他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秦谋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秦谋谋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谋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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